吳淑珍條款10月有效 陳水扁等人卸任前避過約束
2008年03月05日 09:59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表評論
中新網3月5日電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去年三月完成修法,臺“行政院”初步決議今年十月施行。新法中增訂的“吳淑珍條款”等新規定,因此無法適用于包括陳水扁在內的臺當局現任官員。
據報道,當初在外界反貪腐運動氛圍下,臺“立法院”通過修改“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除要求正副領導人、五“院”“院長”財產強制信托,并引進財產來源不明罪精神。
又因陳水扁妻子吳淑珍曾漏報珠寶等財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案也將島內公職人員的財產申報范圍擴大到珠寶、字畫、骨董等,對故意隱匿未誠實申報者,可處新臺幣20萬至400萬元不等的罰金,被外界稱為“吳淑珍條款”。
修法完成至今已一年,新法卻仍未上路施行。臺“行政院”一度計劃去年十一月施行,后來以倡導及相關作業不及等理由而放棄。
至于遲未能施行,臺當局“法務部”解釋因為改變幅度大,主管機關除需研究通過的新法內容,還得花時間對相關公務人員進行倡導,才會經評估后決定于今年十月施行。
【編輯: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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