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21日電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嘉義縣長陳明文在2001年首度參選縣長時,由“阿文之友會”招待選民免費旅游被控賄選。案經臺南高分院三度審理均判無罪后,更三審卻大逆轉改判有期徒刑九個月,褫奪公權二年,緩刑三年,但仍可上訴。
陳明文獲悉更三審判決結果僅表示,多說無益,會提上訴。
更三審合議庭法官楊明章、顏基典、楊子莊認為,陳明文為求當選縣長,竟以期約不正當利益行為企圖影響選民,嚴重惡化社會賄選風氣,另在犯后,雖坦承舉辦活動,卻仍以“干部研習”企圖包裝賄選不法意圖,惡性不淺。
同案其它七名被告,包括:陳妻廖素惠及服務處職員孫淑文、林冠宏、蘇佳男、樁腳黃金山、蔡鼎三、林金敏等人,也分處兩個月又十五天、四個月又十五天等刑期,并諭知褫奪公權、易科罰金及緩刑處分。
不過,臺南高分院發言人蔡崇義表示,全案在臺南高分院審理時,曾數度判決無罪。主要理由在于陳明文等人的確有舉辦組訓課程,不同于一般招待旅游。合議庭考慮此舉符合當時民眾法律感情,因此才判決無罪。但他也同時強調,尊重更三審有罪判決。
二00一年三月,時任“立法委員”陳明文為參加第十四屆嘉義縣長選舉,與妻子、服務處職員、各鄉鎮樁腳,共同策劃以“阿文之友會”名義,免費招待三千六百多名具投票權嘉義縣選民,分批前往云林縣劍湖山世界、臺南縣走馬瀨農場及頑皮世界游樂區等地,參加“種子研習營、干部訓練”課程。
活動期間,陳明文均上臺發表演講,并要求參加者在縣長選舉時支持他;地方同派系政治人物及樁腳,也曾分別上臺推銷陳明文政績,并吁請選民把票投給他。
案經嘉義縣警局、臺“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移送嘉義地檢署提起公訴后,嘉義地院也對陳明文判刑一個六個月,褫奪公權五年,緩刑五年;其余七名被告各處刑九個月至五個月不等刑期,并諭知褫奪公權、易科罰金及緩刑處分。
但陳明文等人不服上訴后,臺南高分院從二審、更一審到更二審,連續三度判處陳明文等人無罪,直到更三審才逆轉改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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