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倍受關注的臺灣“機要費案”在臺北地方法院第三度開庭。主要被告人吳淑珍沒有出庭,檢察官張熙懷因心理壓力過大請假,也沒有出庭。圖為當地電視媒體記者在臺北地院一樓使用示意圖板播報庭審進展。 中新社發 張煒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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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5月30日電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對于陳水扁夫婦所涉機要費案卷證解密爭議,馬英九昨日拍板暫不解密,但由臺當局“總統府秘書長”詹春柏在今日回函給特偵組,同意特偵組使用機要費相關數據。
至于臺“總統府”是否撤回抗告,臺“總統府”人士表示,只要“總統府”核定法院可以使用機密資料,就無返還相關卷證的問題,“最高法院應該會駁回抗告吧!”但“總統府”不預設立場。就算法院決定發還給陳水扁,陳水扁也必須交還給“總統府”,“府”方再提供給法院即可。
針對陳水扁質疑,新任領導人不能隨意解除前任領導人核定的機密資料,臺“總統府”高層轉述,馬英九“絕對不能接受這樣的說法!”,陳水扁的論述與所謂“內亂外患罪”說法都是“假議題”,“總統”做為“憲政”機關,馬英九當然可以解密,只是馬盼確立司法威信、尊重司法角度,才不予解密。
馬英九還反問,如果有一個領導人作了“見不得人”的事情,只要他把相關事證核定為絕對機密,是否將來沒有任何人可以解密?這樣的結果不但荒謬,更會造成獨裁,“司法等于向總統投降”,這是馬絕對不能接受的事情。
據稱,馬英九決定不解密,還有一個原因,就是陳水扁當初核定為機密,或許有其考慮,馬若要解密,必須每件都要看過才行;既然如此,不如同意法院繼續審理,若法院最后確認沒有機密,馬再決定是否解密,如此更為慎重。
扁機密是否真機密讓法院決定
臺“總統府”人士說,依有關機密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其它機關需使用‘國家機密’者,應經原核定機關同意。”“總統府”可以同意特偵組使用“國家機密”,“總統府”同意以后,就是司法的事情,是否開秘密庭審理等,是司法的責任,不是“總統”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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