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立法機構完成人民幣兌換相關修法
2008年06月12日 11:58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表評論
中新網6月12日電 臺灣立法機構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兩岸人民關系條例”,明定在兩岸“貨幣清算協議”簽訂或機制建立前,人民幣在臺的管理及貨幣清算,由臺“中央銀行”會同臺當局“金管會”訂定辦法。
據“中央社”報道,修正后的該條例規定,由“金管會”規定人民幣攜入的限額,若超過的部分,旅客應主動向臺灣海關申報,并由旅客自行封存于海關,出境時準予攜出。
為配合七月放寬大陸觀光客到臺,臺“中央銀行”將會同“金管會”訂定“人民幣在臺管理及清算辦法”,由島內銀行自行與外商銀行簽訂拋補合約,最快可望在六月底或七月初實現人民幣在臺雙向兌換。
此外,條文還規定,若違規進行兌換、買賣或其它交易,即可沒收,而島內金融機構及外幣兌換處違反規定,則將會被處以新臺幣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金。
【編輯: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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