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聲請發還機要費證物 臺"最高院"發回更裁
2008年06月26日 17:31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表評論
中新網6月26日電 據“中央社”報道,陳水扁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發還公務機要費案扣押物,遭拒絕返還,經陳水扁數度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今年一月發回臺北地院更裁。陳水扁不服,向臺“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臺“最高法院”今天再度撤銷原裁定,發回臺“高等法院”更裁。
臺“最高法院”指出,再抗告人陳水扁以“臺當局領導人陳水扁”名義聲請發還扣押物,但他已于今年五月二十日卸任,已不再掌“機密特權”,喪失聲請發還扣押物的身份;若陳以領導人身份聲請發還,則該案件已由現任臺當局領導人承受續行的問題。
臺“最高法院”說明,陳水扁所聲請發還的扣押物(機要費單據及偵查中供述等證據)是否仍為機密,以及陳是否仍然適格及聲請有無理由等問題,均有再加調查的必要,所以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
【編輯: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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