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16日電 據臺灣中時電子報報道,臺灣“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日協商“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針對政治團體、政黨若收受虧損的營利事業捐贈,受贈的政治團體或政黨不必罰款,只須返還捐款;若在修正施行時間內將捐款金額繳回公庫,捐贈者只處以與捐款金額相同的罰金,若超過時間,才罰兩倍罰金。
由于擔心企業利用捐款而有避稅或涉及政商勾結等行為,島內現行“政治獻金法”已經有相關處罰規定,捐贈者、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若有相關行為,必須罰捐款兩倍的罰金。但是國民黨與民進黨都認為,“立委”或是政治團體并不了解企業營運狀況,不應該罰受贈者,因此協商決定,只罰捐贈者,并且只罰與捐贈金額相等的罰金。
修正后的草案明定,在該法2004年4月2日公布施行日后,至這次修法施行日止,島內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若有收受累積虧損的營利事業政治獻金,除已向受理機關辦理繳庫者,得于修正施行日起一個月內辦理政治獻金的返還事宜;逾期或不能返還者,應于修正施行日起兩個月內,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如果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已依規定向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捐贈者將被處以與捐贈金同額的罰金,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民進黨“立委”則提案,希望政黨對于其所推薦同一公職候選人的捐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正副領導人:新臺幣一千萬元;“立法委員”:新臺幣一百萬元;“直轄”市長、縣(市)長:新臺幣三百萬元;“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長:新臺幣三十萬元。但國民黨認為金額太少,此條文將交“立法院”會內進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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