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政治獻金法"施行 虧損企業獻金須返還
2008年08月21日 11:16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表評論
中新網8月21日電 臺灣新修正的“政治獻金法”十五日施行,候選人收受虧損企業的政治獻金按規定須在九月十五日以前還給企業。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根據原來的“政治獻金法”規定,候選人不得收受虧損企業的捐款,收受被查到要繳庫,還要受罰。到目前為止,候選人收到虧損企業捐款而繳到公庫的款項共有兩千四百多萬元(新臺幣,下同)。新法則改為這些錢必須還給企業,候選人必須在九月十五日以前領回還給企業。
對于一些候選人叫苦連天,稱“錢已花掉了,怎么還?”,臺“監察院”官員表示,候選人若是不把錢還回去,將被罰二十萬到一百萬元,捐款企業則罰捐款的兩倍,最高罰一百萬元,捐款還要沒收歸繳公庫。
【編輯: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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