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法院駁回蔡銘哲羈押禁見抗告
2008年10月15日 13:08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表評論
中新網10月15日電 臺檢方偵辦陳水扁家庭疑洗錢案,十月二日將陳水扁夫人吳淑珍的友人蔡銘哲聲請羈押禁見獲準。蔡銘哲不服,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法院審理后,認為蔡銘哲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洗錢防制法”,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串證之虞,仍有羈押必要,十五日駁回抗告。
據“中央社”報道,法院指出,蔡銘哲在檢察官訊問時坦承部分犯行不諱,此外還有同案被告郭銓慶的陳述、臺北地檢署搜索扣得的相關表格數據、郭銓慶妹妹郭淑珍及吳淑珍哥哥吳景茂的賬戶數據、通訊監察譯文、匯款水單等證據,證明蔡銘哲所涉上開罪嫌,均已達犯罪嫌疑重大的程度。
法院表示,蔡銘哲所涉收賄罪,其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符合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法定羈押原因。
另外,檢察官根據卷內相關證據顯示蔡銘哲可能與其它未予羈押的共犯或證人有勾串之虞,而符合“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的法定羈押原因。
法院認為,依上述理由,蔡銘哲仍有羈押禁見必要,因此將抗告駁回。
【編輯:李娜】
專題報道:陳水扁家族弊案震動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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