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法院裁定陳水扁律師抗告需扁本人簽名蓋章
2008年11月20日 10:35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表評論
中新網11月20日電 據臺灣“中廣新聞”報道,臺檢方特偵組持續偵辦陳水扁弊案。陳水扁律師在陳水扁沒有簽名蓋章情形下,基于律師專業提出羈押抗告,臺灣“高等法院”做出裁定,希望抗告人陳水扁要補正刑事抗告狀本人簽名及蓋章。
陳水扁律師鄭文龍日前在陳水扁未同意的情形下提抗告,臺灣“高等法院”表示,抗告人即被告陳水扁不服臺北法院對其所做羈押裁定提起抗告,合議庭已裁定命抗告人應在裁定送達后三天內補正刑事抗告狀抗告人本人的簽名,或由本人蓋章或按指印。
鄭文龍17日下午到臺北法院遞狀提出抗告,要求解除對陳水扁的羈押禁見。陳水扁12日被收押進入臺北看守所當天,他的委任律師鄭文龍曾代發聲明稱,陳水扁決定放棄抗告“以示抗議”。14日探視陳水扁后,鄭文龍則又表示,雖然陳水扁主動放棄抗告,但基于辯護人立場,他將與律師團研議提出抗告。
【編輯: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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