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找脫罪模式 元大金控導向"不違背職務行賄"
2008年11月28日 15:18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表評論
中新網11月28日電 據臺灣《聯合晚報》報道,陳水扁家族收錢的案情一件件曝光,雙方收送錢的理由與手法千奇百怪,法界人士說,只要送收錢有“對價”關系,陳水扁家族就有收賄罪責,關鍵是收賄行為是否構成違背職務,如果構成,陳水扁家族與送錢企業都有罪責,但如未構成,陳水扁家族收錢有罪,送錢的企業則不罰。
何謂有“對價”關系,舉例來說,例如企業在“二次金改”里有求于臺當局,或要臺當局收購土地等情況都屬之。既然有了“對價”關系,扁家想要一廂情愿說成“政治獻金”或“禮金”,檢方恐怕不會接受,從相關人員一個個被收押看來,檢方的心證早已認定這是行收賄行為。
法界人士說,以“二次金改”為例,如扁家收錢后,政府官員都依法規行事,這就是所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又如龍潭購地案,如果臺當局是以高于行情價購地,就構成“違背職務行賄罪”,未來司法如何認定,關系著送錢的企業是否有刑責,像元大金控所聘律師今天就說送錢是單純要政府不要插手金控整并,明顯要檢方認同這是“不違背職務行賄行為”。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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