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月20日電 據(jù)臺灣《中國時報》報道,臺北地方法院19日審理龍?zhí)顿彽匕福瑱z察官認為陳水扁的起訴犯罪事實,除原起訴的收賄罪外,也可能觸犯“藉勢藉端勒索罪”、“非主管事項圖利罪”,應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建請合議庭未來審結(jié)時注意,該用什么罪名,量處適當?shù)男唐凇?
北檢公訴主任檢察官林勤綱表示,陳水扁的委任律師都強調(diào)陳水扁沒有經(jīng)濟事務職權,檢察官是基于起訴書中同一事實,提醒陳水扁與律師,這樣辯護可能會產(chǎn)生不同適用法條,可能產(chǎn)生的結(jié)果。
陳水扁的律師認為檢方此舉是突襲,當庭表示異議,并指審判長蔡守訓似乎不讓他們對檢方此舉進行辯護。林勤綱表示,這不是突襲追加起訴,也不是變更起訴法條。
林勤綱強調(diào),是在同一個犯罪事實下,將陳水扁可能涉犯罪名全部告知,這是刑事訴訟法基于保障被告防御權,所課于司法官的客觀職責。
檢察官林怡君論告時表示,陳水扁所涉除起訴的“貪污治罪條例”的收賄罪外,還可能涉犯同條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及“非主管事項圖利罪”。
林勤綱強調(diào),準備程序的主要設計意義,除為達到訴訟經(jīng)濟目的,也為避免對被告法律突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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