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25日電 據臺灣TVBS報道,今天是陳水扁一連三天庭訊的第二天,25日上午,律師花了許多時間針對檢察官起訴書內容的進行批判,在經過中午短暫休息之后,下午2點半庭訊繼續開始。 以下為部分法庭攻防實錄:
法官:陳先生,你是否了解自己的權益?
陳水扁:了解。
扁律批檢證據力不足 法官斥:直接講重點
法官:我們先就機要費和洗錢案,請律師表示意見。
(律師)鄭文龍:關于洗錢案的證據能力,起訴書出證的方式和機要費、龍潭案都不一樣,洗錢案把供述證據和非供述證據都混在一起,導致我們對證據能力表達有點困難,雖然檢察官有分工,但三個案子不統一,這樣的出證方式不見得很好,所以我們準備有困難。
法官:大律師,這不是在開檢討會,我不會叫你來幫特偵組打分數,請直接講重點。
吳淑珍、吳景茂供詞 扁律:都沒有證據力
鄭文龍:編號1,吳淑珍,2002年11月19日、編號2,吳景茂,2008年8月18日、9月15日、10月7日這些供述都沒有證據能力,因為:1.這是被告以外之人,于審判外的言詞陳述是傳聞證據。2.當時被告及律師沒有在場,行使反對詰問的機會。3.吳景茂遭檢察官疲勞問訊,欠缺任意性跟真實性。4.沒有傳喚被告表示意見或對質。5.縱使有證據能力,也無法證明被告有起訴書記載的犯罪事實。6.吳景茂的偵訊光盤部分有影像沒聲音,部分沒有全程錄音錄像,所以不可信。有關葉玲玲跟陳致中、陳幸妤的筆錄也沒有證據能力。
鄭文龍:海外數據特偵組應提供中文譯本
鄭文龍:外文資料的文書,包括銀行的信托合約,里面有相當多外文資料,我們在整理時無法了解,它所表達的涵意,所以按規定,檢方要出具中文譯本,而且所涉及的海外數據,應該有認證以確保真實性,所以也沒有證據能力。
舉吳景茂、陳俊英匯款資料 扁律:無證據能力
石宜琳:吳景茂彰化銀行民生分行,2003年6月11日存款憑條、存褶支取憑條,2003年6月12日購買美金25萬的外匯活期存款收入憑證,2003年6月13日新臺幣1百萬存款憑條存褶支取憑條,以及2百萬存款憑條、取款憑條,及吳景茂外匯活期存款賬戶數據,及交易明細皆不具證據能力。
檢察官所詳列的證據清單,有些有證據力但無證據能力,有些有證據能力但和被告無關,海外銀行的英文契約書內容不明,無法確信,海外文書應該檢附中文復印件,否則真實性不明。
鄭文龍: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銀行,陳俊英的開戶數據活期存款以及客戶異動的數據,還有取款憑條,我們發現出處不明,所以無證據能力。
即使握有親友賬戶明細 扁律:無法證明與扁有關
石宜琳:吳景茂、陳俊英、陳鎮慧、辜仲諒、邱德馨、蔡銘杰、陳欽文這些人的供述,都沒有證據能力,海外文書真偽不明也沒有證據能力,親友賬戶匯款資料明細,雖然有證據能力但沒有證明力,無法證明被告有犯罪事實。
(律師陳述時間冗長,檢察官閉目養神)
鄭文龍耗時朗讀起訴書 法官:念錯了
(石宜琳朗讀起訴書證據清單,之后換鄭文龍補充)
(石宜琳續接)
法官:石大律師,你等一下,這個部分你剛才不是已經念過了嗎?
石宜琳:有嗎?沒有啊,(問鄭文龍)你剛才補充的理由是哪一部分。
鄭文龍:我念的是1-7。
法官:我確定你念錯了,我很認真在聽,我有在做筆記喔。
(庭上哄堂大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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