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27日電 據臺灣媒體報道,原本26日的羈押庭有希望可以使陳水扁離開臺北看守所,不過最后落空了,據傳陳水扁心情相當沮喪,因此今天臺灣高院發回更裁的消息傳出,扁律師鄭文龍就到北所向陳水扁報告。
鄭文龍說,“對于我們撤銷羈押申請的這個裁定廢棄掉,也就是我們抗告成功,這個消息,我想利用下午律見的時間,趕快跟陳水扁報告,希望他不要這么沮喪。”
日前陳水扁不滿向臺北地方法院提出的撤銷羈押聲請遭駁回,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高院認為,北院裁定有諸多可議之處,上午發回北院重新裁定。
臺北地院發言人陳俊明表示,合議庭收到高院裁定書后,將決定何時再度召開羈押庭。
裁定書指出,審查被告是否符合羈押程序,需具備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所列逃亡、串證之虞。原審對依照何種證據資料認定陳水扁犯罪嫌疑重大,并沒有提出較具體證明,有裁判理由不備之嫌。
裁定書表示,機要費的性質及核銷程序是否能全然比照特別費,目前尚待查證而不明確,況且龍潭案部分,并沒有具體說明有何證據認定陳水扁與被告李界木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原審認定陳水扁犯罪嫌疑重大,推論過程有違論理法則。
高院認為,所謂“逃亡”是指被告事實上已經逃亡;“有事實足逃亡之虞”是指依照具體個案的情況事實,可合理推測被告有意逃避刑事追訴、執行。
裁定書指出,原審僅以陳水扁“曾任‘總統’八年”、“將資金轉匯至海外”、“尚有未扣得之巨額資產”等單純事實,推論他確有逃亡之虞,其理由尚有不足;而檢察官提到“島內外涉犯重罪之權貴人士,棄重保徑予潛逃,甚至流亡境外之例,比比皆是”等語,與陳水扁無涉,不能比附爰用。
裁定書中提到諸多內容,認定原審認定陳水扁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頗有疑義,因此發回臺北地院更為裁定。
另外,陳水扁前三天出庭因為無法洗澡洗頭,頂著一頭亂發,鄭文龍因此也特地帶了自己個人的梳子給陳水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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