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5日電 據臺灣《聯合晚報》報道,被控貪污的前陳水扁辦公室主任馬永成和林德訓,繼上回開庭主打陳水扁任內出納陳鎮慧的隨身碟不具證據能力后,5日上午則是在法庭上強攻她所制作的審核支出數報告單制作過程有大違誤,不具證據能力,甚至直接挑戰吳淑珍的筆錄,選擇與陳水扁站在同一陣線。
經過三個多小時的庭訊中午結束,馬、林二人為求脫罪,要求傳訊陳鎮慧等11名證人,在法庭對質,對質的對象不包括扁珍,但為證明前后任陳水扁辦公室主任的職權,傳喚名單包括李登輝任內時期的蘇志誠。
扁家弊案臺北地院上午傳訊被告馬永成和林德訓,進行機要費準備程序,兩人的委任律師李勝琛主打吳淑珍的筆錄,沒有經過交互詰問,稱“總統府”會計室主任馮瑞麟的供詞,完全是推測之詞,都不具有證據能力,但蒞庭檢察官則認為,馬、林質疑的事證,都是由“總統府”所提供,當然具有證據能力。
馬永成和林德訓委任律師表示,馬、林并非會計人員,沒有會計審核權責,更非兩人的職務范圍,指檢方提出的審核支出數報告單,其中沒有名稱、制作日期,也非逐月制作,此外,律師也質疑,指報告單當中的秘書室并非法定機關和單位,馬永成的簽章也沒有簽署日期,更非本人簽署,而且他也沒有會計職權。
為了說服合議庭法官,馬林的律師團特別制作投影片,強調審核支出數報告單的制作程序有重大違誤,不符公文書必要格式,制作方式和程序有重大瑕疵,由不具會計權責的被告簽署,應屬無效的公文書,而不具證據能力。
但蒞庭的檢察官林達則表示,審核支出數報告單能否向會計單位請領款項?能否受審計單位核銷款項?是行政會計、審計規定的問題,應審究的是公文書能否作為刑事審判的證據,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林達表示,審核支出數報告書為證明被告偽造文書之直接證據,查無“刑事訴訟法”規定應予排除的事項,當然可以作為刑事訴訟審判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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