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修正條例 完善大陸配偶生活權益
2008年12月11日 20:23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表評論
中新社臺北十二月十一日電 (記者 劉舒凌 周兆軍)臺灣行政當局十一日通過一項條例修正草案,全面放寬大陸配偶工作權、縮短大陸配偶取得身份證件時間及取消大陸配偶繼承在臺灣地區遺產的數額限制。
“陸委會”在十一日上午“行政院院會”中提出此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據修正后的條例,今后大陸配偶只要合法入境,通過面談即可在臺灣工作。
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的時間,從現行八年縮短到六年。
取消大陸配偶繼承不得逾新臺幣兩百萬元的限制,并放寬長期居留的大陸配偶可以繼承不動產。
修訂后的條例中并增訂條文:在強制大陸配偶出境前,入出境主管機關須召開審查會,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另據了解,“陸委會”已經協調“內政部”修正有關規定,將取消目前大陸配偶定居數額限制(一年六千人)及放寬探親探病等規定。
經由海基會驗證的兩岸通婚數量已有二十九萬余對。
“陸委會”主委賴幸媛當天表示,當天通過的兩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面向大陸配偶制度的重大改革,相關調整將使大陸配偶在臺生活權益獲得更完善的保障。
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第十七條,大陸配偶全稱為“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完)
【編輯:聞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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