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陳水扁家族涉及的南港展覽館、龍潭購地、“國務機要費”及洗錢等四大案,臺灣檢察機構于十二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對外公布起訴結果,對陳水扁、吳淑珍等涉案人起訴并提請法院求以重刑。臺灣“檢察總長”陳聰明(左一)主持下午的新聞發布會,特別偵查組發言人陳云南(右一)向媒體介紹了偵查結果及長達二百零九頁的起訴書基本內容,臺灣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將陳水扁等十四人提起公訴。 中新社發 劉舒凌 攝
|
就陳水扁家族涉及的南港展覽館、龍潭購地、“國務機要費”及洗錢等四大案,臺灣檢察機構于十二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對外公布起訴結果,對陳水扁、吳淑珍等涉案人起訴并提請法院求以重刑。臺灣“檢察總長”陳聰明(左一)主持下午的新聞發布會,特別偵查組發言人陳云南(右一)向媒體介紹了偵查結果及長達二百零九頁的起訴書基本內容,臺灣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將陳水扁等十四人提起公訴。 中新社發 劉舒凌 攝
|
中新社臺北十二月十二日電 (記者 劉舒凌 周兆軍)就陳水扁等人涉及“國務機要費”案、龍潭購地案、南港展覽館案及洗錢案等四案,臺灣檢察機構十二日偵查終結,將陳水扁、吳淑珍等十四人分別依“貪污治罪條例”、偽造文書、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名起訴。
陳水扁成為首位遭起訴的前臺灣當局領導人。
十二日下午三時十五分,“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在臺北舉行新聞發布會,特偵組發言人陳云南介紹起訴書基本內容。
記者所取得的起訴書分別敘述陳水扁等被告的犯罪事實、證據以及所犯“法條”。
犯罪事實部分,起訴書中敘述:“國務機要費”案中,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于陳水扁擔任兩任臺灣當局領導人期間,即自二000年五月二十日起,至二00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利用請領“國務機要費”的職務上機會,共同詐領及侵占共計新臺幣一億零四百一十五萬兩千三百九十五元。
龍潭購地案中,陳水扁利用職權,藉“科學園區管理局”于二00三、二00四年間以“先租后購”方式,由當局向達裕公司價購座落于龍潭科技園區范圍內的土地并變更為科學工業園區部分,與吳淑珍及居中牽線的蔡銘哲、時任“科學園區管理局長”李界木等,共同收賄美金一千一百九十八萬元,其中陳水扁夫婦分得賄款新臺幣一億元及美金六百萬元。
南港展覽館案中,吳淑珍于二00三、二00四年間,透過蔡銘哲居間牽線,以由前“內政部長”余政憲泄露評審委員名單的方式,協助力拓公司董事長郭銓慶取得“經濟部南港展覽館新建工程”標案,收受郭銓慶交付的賄款美金兩百七十三萬五千五百元。
另外,陳水扁利用職權,與吳淑珍共同向辜仲諒索款而貪污新臺幣兩億九千萬元,此部分正另行偵辦。
起訴書寫道:陳水扁夫婦“就前揭犯罪之不法所得,總計為新臺幣四億九千四百一十五萬二千三百九十五元及美金八百七十三萬五千五百元”。
洗錢案中,為隱匿上述犯罪所得財物,陳水扁夫婦和子、媳陳致中、黃睿靚,透過兄、嫂吳景茂、陳俊英,好友蔡美利、蔡銘杰、蔡銘哲、郭銓慶等人協助,以掩飾、收受、寄藏或代覓不知情人士幫忙匯款等方法,將上述款項匯流海外銀行隱匿。
起訴書并詳列各案證據及十四名被告所犯“法條”。
“最高法院檢察署”指出,陳水扁犯罪情節重大,不法所得為歷來最高,且犯后一再攻擊司法,并無悔意,以其擔任兩任臺灣當局領導人,以及就職時宣誓,竟仍知法犯法,“向法院請求予以最嚴厲之制裁”。
該署指出,吳淑珍利用身份,“大肆干政,搜刮財物,紊亂體制,敗壞官箴”,請“從重量刑”。
關于陳致中、黃睿靚,以直系血親共犯洗錢罪本得減輕其刑,“惟其迄今未交代所掌握之海外資產,惡性不輕”,請“從重量刑”。
其余被告,因自白或配合偵辦或態度良好者,“依法請求減輕或免除其刑”。
“檢察總長”陳聰明表示,陳水扁因涉及“二次金改”、“秘密外交”和“違反國家機密”等三案仍在偵辦,特偵組將在前述四案移審“臺北地方法院”時,請求繼續羈押陳水扁。(完)
圖片報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