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從鐵嶺檢察院傳來消息,南勇和楊一民的案件,性質基本明確:屬于國家公職人員受賄。此前,外界曾經認為南勇的“雙重身份”(足協為民間行業協會組織,足管中心為政府行政機構),會幫助他減輕刑責。現在,案件性質已經明了——南勇作為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黨委書記、主任,屬于正廳級干部,是名副其實的“國家公職人員”。
5月份以來,遼寧鐵嶺檢察院反貪局的工作人員,頻繁到北京公干。他們的身影,多次出現在位于東玖大廈的中國足協辦公地點。很多人都以為,鐵嶺檢察院是在為公訴做準備,但實際上,按照職責范圍,檢察院反貪局專門負責國家公職人員受賄罪案件。據悉,鐵嶺檢察院多次到中國足協相關部門調查取證,具體對象為南勇和楊一民。
近日,遼寧司法界人士明確表示,如果鐵嶺檢察院到足協調查取證不是為了公訴,而是偵辦具體案件,則涉及對象必定是“國家公職人員受賄”。因此,混沌了數月的“南楊案”性質基本明了,今后被提起公訴的時候,他們涉嫌的罪名將是“國家公職人員受賄罪”。據悉,北京、上海、遼寧等多個省市的法律界人士,此前都聽到了相關信息——南勇等人屬于國家體育總局的廳局級干部,案件歸屬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檢指定遼寧省高檢辦理,遼寧省高檢指定鐵嶺市檢察院負責具體案件。
案件性質明確之后,另一個焦點,便是涉嫌受賄罪的嚴重性。根據我國新刑法中的相關規定,受賄罪沒有獨立的刑罰方式,其刑罰種類和量刑幅度,比照貪污罪處置,個人受賄十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可適用死刑。在《刑法》規定中,關于貪污罪的量刑標準,根據情節輕重分為以下幾個等級:貪污不滿五千元、五千以上不滿五萬、五萬以上不滿十萬、十萬以上。其中,十萬元以上就屬于金額特別巨大!缎谭ā返383條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據了解,在司法實踐中,以10萬元以上判處死刑的不少。1991年,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徐俊,因受賄、貪污13萬3千元被判處死緩;1994年,原貴州省公安廳廳長郭政民,受賄17萬元一審判處其死刑……據了解,南勇經過查實的受賄金額,已經超過100萬,早就超越10萬元“特別巨大”的界限。按照曾經的相關案例,有人提出“南勇是否會判死刑”的疑問。
實際上,從2008年以來的司法實踐看,涉及貪污受賄的公職人員,被判死刑的幾率很小。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如今10萬元人民幣已經不是一個“特別巨大”的數額。因此,社會上呼吁,要求重新界定貪污受賄的具體界限,然后根據相關的涉案金額量刑。涉及貪污受賄的案件,比南勇數額大得多的不在少數,但是在涉及到死刑時,卻是非常慎重,況且還要考慮到涉案人員的復雜情況。也有不少人表示,國家公職人員受賄,要比非公職人員受賄嚴重得多。但是,在現實中,很多案件可以作為參考依據,南勇受賄金額如果僅為100萬或者幾百萬的話,預計很難被判“死刑”——除非這個案子被定性為“貪污受賄情節特別嚴重”,才可能會另當別論。
知情人士透露,南勇被抓之后,在最初的階段,他并沒有“開口”。過了一段時間之后,形勢發生變化,南勇和其他人一樣也有了“立功”表現。國家體育總局相關領導曾經公開表示:“‘里面’的人交代了很多。”據了解,南勇也是交代問題較多的人員之一。倘若最終的結果確實如此,加上其他因素,在不被定性為“特別嚴重”的前提下,南勇肯定會遠離“死刑”。
目前,法律界人士普遍推測,南勇可能會被判10年以上。至于最終量刑,因為沒有明確的法律細則,只能等待正式的審判結果。(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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