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謝亞龍、李冬生、蔚少輝被正式批準逮捕,陸俊、黃俊杰、周偉新涉嫌收受賄賂被移送起訴后,據了解專案組接下來將重點解決國字號球隊歷史上存在的各種問題。
有消息稱,隨著謝亞龍等人落網,反賭專案組接下來的調查重點將轉向國字號球隊歷史上存在的各種問題。由于謝亞龍在職期間主要負責的是各級國字號球隊,而蔚少輝也曾長期擔任國家隊領隊一職,以他們兩人為突破口,就前幾年各級國字號球隊內幕展開進一步調查。
受賄者將被嚴懲,行賄者也難逃法律制裁。由于陸俊等裁判涉嫌收受賄賂已成事實,因此必然會有受賄者牽連其中。日前央視在提及陸俊、黃俊杰和周偉新三位裁判收受賄賂操縱比賽的消息時,均配上了他們各自執法時的一些比賽場次,其中涉及陸俊的一場比賽是1998年3月22日甲A聯賽首輪廣州松日對大連萬達的比賽;第二場比賽是2004年的上海德比,上海申花3比2戰勝上海國際隊的比賽。與黃俊杰相關的比賽是2009年10月24日廣州醫藥主場對青島中能的比賽。而為周偉新配上的畫面則是2004年中超聯賽沈陽金德主場對北京國安的比賽。正是那場由周偉新執法的比賽,最終導致北京國安的罕見罷賽。
據中國足協內部人士透露,只要公安機關公布詳細情況,而且證據確鑿,中國足協肯定會根據有關條例嚴懲行賄的球隊和俱樂部。
本報記者 劉大偉
反賭掃黑·律說
陸俊一個月內被提起公訴
在央視證實了謝亞龍、李冬生、蔚少輝被依法逮捕,陸俊、黃俊杰、周偉新三名裁判涉嫌受賄案件已經移送檢察機關起訴后,北京電視臺法律顧問孫曉洋昨日表示:陸俊等人最快將在一個月內被提起公訴。
孫曉洋說:“逮捕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強制措施之一,也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逮捕需要一定的條件,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而有逮捕必要的時候應該逮捕。”
陸俊等3人案件已偵查終結,移送起訴,那么到了這個階段檢察機關還會有什么作為呢?孫曉洋表示,按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通常應該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但是重大和復雜的案件可以再延長半個月,“如果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后,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該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而且最多只能進行兩次補充偵查。”孫曉洋說。
至于陸俊等人可能觸犯的罪名,孫曉洋認為:“需要等待人民法院對他們的身份進行認定,即他們是不是屬于國家工作人員。不同的身份雖有同樣的受賄行為,觸犯的罪名也是不一樣的,量刑自然也不同。受賄罪在量刑時可比照貪污罪的量刑而定,其中最嚴重的是個人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死刑并沒收財產。”
反賭掃黑·分析
陸俊量刑不會太重
以陸俊為首的3名裁判將會受到什么程序的法律制裁?按照商業賄賂罪的量刑規定,最高的刑期才是15年,據此分析,陸俊、黃俊杰等人的刑期可能會低于10年,此前龔建平一案的判決也有參考價值。
2000年至2001年,龔建平在受中國足球協會指派擔任全國足球甲級隊A、B組主裁判員職務期間,先后9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7萬元,最終他因此被判有期徒刑10年。當時法院認為,龔建平利用擔任裁判員職務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財物,且數額巨大,構成受賄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犯貪污罪的、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龔建平案當時在界定犯罪主體時,足球裁判受賄是否屬于商業犯罪還是個模糊概念。2006年《刑法》修正案,擴大了商業受賄的主體認定范圍,足球裁判受賄,明確被界定屬于商業受賄。從量刑的角度看,商業受賄判得比受賄罪輕得多。
根據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的修改內容,足球裁判不是國家工作人員,沒有編制,而且國家不發工資,因此受賄犯罪行為可被界定為商業賄賂。按照商業賄賂罪的量刑規定,最高的刑期才是15年。如果陸俊等人積極配合,最后刑期有可能低于龔建平的10年刑期。
本報記者 劉大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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