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一個國家的足協轉會制度是完美的。處在低階段發展中的中國足球,因為轉會制度鬧出糾紛的頻率恐怕在全世界也是數一數二的。王圣的轉會糾紛便是其中典型案例,透過這一事件仔細審視足協的轉會制度,發現漏洞太多了。
漏洞:轉會合同“有效”
中國足協已經明確表態,武漢和實德兩家俱樂部簽訂的轉會合同有效。這是有據可查的,足協轉會制度中寫明:轉會合同的有效性不受體檢結果或獲得參賽資格的影響。這就是說,雖然王圣現在仍沒有獲得參賽資格,但他實際上已經被轉會至武漢俱樂部,與實德俱樂部無關了。
不過王圣并不愿意轉會至武漢,中國足協的這種規定,如何保證球員能最大可能地按照自己的意愿轉會呢?中國足協一貫將“保證球員利益”放在口頭上,王圣之前在與足協官員的交流中也得到這種“承諾”。但實際上這種“承諾”沒有任何作用。
漏洞:轉會申請表簽字成依據?
王圣稱,他本人在兩家俱樂部的轉會過程中,根本沒在任何資料上簽字。然而在王圣沒有簽字認可的情況下,兩家俱樂部的合同依然有效,其依據正是中國足協的轉會章程。
中國足協規定,球員轉會合同由兩家俱樂部簽訂,條款里面從未提及球員在其中應該簽字等字樣。認定這種轉會符合球員“利益”的依據,是球員在遞交轉會申請表時的簽字。王圣在轉會申請表上簽字后就被認為愿意轉會,其轉會意向中填寫了“中超”,也未指明具體俱樂部。然而事實是,這種申請表球員轉會意愿都填寫“中超”或“中甲”,填寫某具體俱樂部的話,便可能被中國足協懷疑球員收取“簽字費”或車、房等其他許諾。
可見,增加球員在轉會過程中其他簽字生效的程序很必要,可惜在足協最新的轉會章程中并沒有相關規定。
漏洞:武漢俱樂部自食其果?
按照足協的章程認真追究起來,王圣與武漢俱樂部不簽訂工作合同并無不妥。轉會章程中規定:欲雇用運動員的俱樂部應在簽訂轉會合同前進行必要的調查、測試、體檢或采取相應的措施,否則,將按合同規定支付全部費用(記者注:指轉會費和球員年薪)。
武漢俱樂部在引進王圣前,并未與王圣就個人待遇等很多方面溝通,最終導致現在的結果。因此按照足協章程,武漢俱樂部有過錯,至少他們沒有進行“必要的調查”,不然他們不可能不知道王圣不愿意去武漢踢球。
同時,轉會章程中也沒有規定球員在兩家俱樂部轉會合同生效后,必須與新俱樂部簽訂工作合同的條款。王圣不愿意與武漢俱樂部簽訂個人工作合同,后者追究起來沒有任何依據。這又暴露出足協轉會章程中沒有更好地保障俱樂部利益的漏洞。
漏洞:保護球員利益條款模糊
目前,王圣已經屬于武漢俱樂部,他遇到的問題應該屬于個人與俱樂部之間因個人工作合同引發的糾紛。
中國足協針對這種情況規定:運動員和其所在俱樂部因工作合同而引發的爭議將依照國家相關規定、《國際足聯運動員身份及轉會規則》和中國足協的有關規定處理。國家相關規定應該指的是《勞動合同法》,但足協條例中又規定這種事情不能提交法院,只能仲裁。國際足聯的相關規定更模糊,足協相關規定也無據可查。
假設按照武漢和實德兩家俱樂部這種模式簽訂轉會合同,即便武漢方面給王圣一元錢工資也沒有違規。可見,保護球員利益的條款實在太模糊了。
王圣難成自由球員
國際足壇大部分聯賽里,球員與俱樂部合同到期后,俱樂部有優先續約權,但球員已經成為自由球員。然而在中國,球員成為自由球員的條件太復雜,至今鮮有中國球員享受過“自由球員”待遇。
王圣要想成為自由球員,必須在三十個月以上未參加任何俱樂部比賽,然后再謀求新的轉會。但對于27歲的王圣來說似乎并不現實。另外,俱樂部拖欠運動員工資獎金超過5個月,球員也可以申請仲裁成為自由球員,這顯然也不現實。這等于說,中國足協限制了球員的自由,這是最大弊端之一。
(記者 遲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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