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足聯條例保護申花 足協有意處罰與法無據?
2008年10月21日 09:55 來源:京華時報 發表評論
國際足聯的《FIFA紀律規則》第2部分第1章第19條第3小項規定:如果以比賽場次來執行停賽處罰,只有那些真實已進行的比賽才算是執行了停賽處罰。而在第3小項中,國際足聯對以上條款還作出了解釋:如果比賽被中斷、取消或最終比賽被終止,只有在比賽的中斷、取消或終止的情形不是由被停賽運動員所屬的球隊導致的情況下,被中斷、取消或終止的場次方可計入停賽場次。
“武漢與申花比賽的取消并不是因申花方面造成的,因此申花隊的所有因黃牌停賽的球員都將在與武漢隊的所謂比賽中取消,即使足協要處罰申花也沒有國際足聯的法規支持。”昨天,一名足協官員接受采訪時說。(記者鄭小龍)
【編輯:盧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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