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網站今日稱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崔大林將有可能接任足協主席,但截至目前,這一傳聞并未得到官方證實,中國足協內部人士也表示對此不知情。近來,關于中國足協主席的人選引起了媒體和網民的高度關注,那么中國足協主席到底是如何產生的呢?
《國際足聯章程》第一章第十七條對會員協會的機構產生做了明確規定:一、會員協會的機構只能通過本協會內的選舉或任命產生。協會必須在各自的章程中規定選舉的程序以保證選舉和任命的完全獨立性。二、國際足聯不承認未經上述第一款的程序產生的協會機構,即使是過渡性質的也不允許。三、國際足聯不承認任何未經上述第一款的程序產生的協會機構所做的決定。
依據《中國足球協會章程》的規定,足協主席、秘書長的產生和《國際足聯章程》的原則相同,但有更加詳細和明確表述。中國足協的組織管理體制是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足球改革重點地區或城市的足球協會、各全國性行業、系統的足球協會及中國人民解放軍足球運動組織,為基本會員;會員權利平等,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監督權等;會員代表大會是中國足協的最高權利機構,審議修改章程,審議批準大會工作報告、提案,選舉或罷免協會負責人等。中國足協設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司庫,主席經民主協商后,等額選舉產生,副主席、秘書長、司庫由主席提名,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中國足協2003年曾召開首次會員代表大會,在這一最高權利機構的會議上選舉產生了主席,通過了章程修改案。有媒體報道稱足代會將在12月召開,中國足協有關人士對此回應說,足代會有可能在近期召開,但尚無確切日期。
中國足協前秘書長郎效農曾在個人博客一篇《對我國足球改革的基本認識》的文章中提到:“坦率地說,中國足協(準確說是足球管理中心)幾屆負責人,從王俊生、閻世鐸到謝亞龍,他們在到中國足協工作之前的工作崗位上都非等閑之輩,都曾雄心勃勃地力圖在足球改革和提高中國足球水平方面有所建樹,也都曾不同程度地做出過各自的貢獻。但因種種主觀和客觀的局限,特別是因現行體制弊端的制約,都難以取得更大的成效。如果中國足球的管理體制沒有一個與時俱進的質的發展和進步,僅僅靠走馬燈般的變換掌門,永遠不會給我們帶來新的更大的希望。”
(記者前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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