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大股東的上海申花聯盛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以下稱申花俱樂部)要求查閱上海申花SVA康橋足球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稱申花學校)會計賬簿因遭拒絕,引發一起股東知情權糾紛。記者昨天獲悉,南匯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申花俱樂部股東間的內部約定,不足以對抗股東知情權,故一審判決申花學校應向申花俱樂部提供全部會計賬簿,供其查閱。
2008年10月,申花俱樂部為了解申花學校的具體經營狀況和長期虧損原因,向其提出查閱會計賬簿的書面請求,而申花學校以申花俱樂部股東之間內部有約定,予以拒絕。2009年1月,申花俱樂部向南匯區法院提起訴訟。
申花俱樂部訴稱,股東知情權是法律賦予公司股東的權利,申花俱樂部是申花學校的大股東,應具有相應的知情權;在申花俱樂部向申花學校發出查閱會計賬簿的書面函后,申花學校未履行公司法所規定的提供會計賬簿的法定義務,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申花學校向申花俱樂部提供全部會計賬簿,供己查閱。
雖申花學校承認申花俱樂部確系其股東之一,但辯稱,每年財務會計報告都及時提交給申花俱樂部,它對申花學校的經營狀況完全是知曉的,故其有理由相信申花俱樂部查閱要求有不正當目的,因此,要求駁回申花俱樂部的訴請。
法院審理后認為,股東知情權是公司法賦予公司股東的法定權利,公司法只將股東有不正當目的列為股東喪失查閱會計賬簿權利的唯一法定情形,而申花學校未能舉證證明,故申花俱樂部查閱目的的正當性應予認定,申花學校以申花俱樂部股東之間有內部約定作為抗辯理由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現申花俱樂部要求申花學校向其提供全部會計賬簿以供查閱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應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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