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從中國籃協獲悉,本月22日在千島湖舉行的CBA下賽季工作會議上,將討論一系列相關議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加強外援管理的“經紀人押金”制度。
據了解,“經紀人押金”制度的主要內容是:國內經紀人必須交納10萬元人民幣押金,才有資格介紹外援進入CBA,而如果出現外援違約離開等情況,責任由經紀人擔負,籃協將沒收其押金。如果有國外的經紀人為CBA介紹外援,押金可能會更高。
【緣起】官秀昌案
據了解,讓CBA決心引入“經紀人押金”制度的,正是上賽季鬧得沸沸揚揚的“官秀昌案”。當時外援官秀昌拿著偽造國內身份證件,為新疆隊打了18場的比賽,等到他的身份被媒體曝光后,此人迅速逃離中國,但新疆隊卻受重罰,被取消季后賽資格。
當時籃協作出相關處罰后,曾一度引起外界不滿,因為官秀昌之所以能在新疆打球,和籃協在球員注冊工作上把關不嚴關系很大,所以認為新疆隊是代籃協受過的觀點普遍存在。
【反響】眾說紛紜
昨天上海西洋男籃副總汪波在接受采訪時,針對“經紀人押金”制度出言謹慎:“最近籃協給我們傳來了征求意見稿,但俱樂部還沒有形成統一意見,所以這個制度究竟效果怎樣,目前還不好說!
而國內一著名經紀人表示,這項制度如果實行的話,對制約外援有一定作用,“因為球隊可能與外援不熟悉,一旦出事追究起來也比較困難。但經紀人如果能成為一名外援的代理人,他肯定了解這名外援,也會有切實管用的制約手段!
不過這位經紀人同時也表示,如何管理好外援,主要還是依靠俱樂部和球員之間的合同,而有經驗的經紀人是不會將自己卷入合同中去的!耙话銇碚f,如果球員私自離開等情況不是因經紀人引起的,那屬于球員違約,而不是經紀人違約,經紀人是不該擔負相關責任的!
【經驗】借鑒足球
客觀來說,“經紀人押金”制度能起到的最大作用,就是讓經紀人負起監(jiān)督之責,防止外援中途私自離開,但如果某外援出工不出力,或者有其他違紀現象發(fā)生,此時“經紀人押金”制度對球員毫不管用。
CBA屢次出現外援中途私自離開的情況,主要還是籃協的相關法規(guī)不健全,以及俱樂部不重視維護自身利益。記者昨晚也采訪了一位足球經紀人,在他看來,足壇幾乎不可能出現一名球員從一個國家逃跑后,再到另一個國家踢球的情況,“這其中很關鍵的,就是國際轉會證明的制約。沒有上一家俱樂部所在國足協的國際轉會證明,球員就沒法到別國俱樂部踢球!
(李元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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