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談到戴琳曲線轉會這一事件之后,國內某俱樂部的一位老總就說了這么一句話,“我們辛辛苦苦培養一名球員不容易,如果沒有保護期,合同到了想走就走,那還了得?誰來彌補我們的損失? ”
乍一聽,有那么一點道理,但回顧中國足壇過去發生過的很多事情,我們卻不得不說,中國足協這個36個月保護期的規定其實非常不合理。沒錯,他的確保護了俱樂部的利益,但與此同時,這種保護是以極大地犧牲球員利益為代價的。從某種程度上,正是因為有這個規定的存在,才讓中國職業足球的勞資雙方處于一個非常不平等的境地。
2005年,包括陳濤在內的五名年輕球員與金德俱樂部的合同到期,后者給他們提供了一份長達5年的續約合同,并且合同上規定的收入非常低,用一名當事球員的話來說 “簡直就是賣身契”,結果他們拒絕簽約,要求轉會。在合同已經結束的情況下,金德俱樂部利用足協這條36個月保護期,剝奪了他們的轉會權利,“想走,沒那么容易! ”
當俱樂部在叫囂誰來保護自己利益的時候,球員能夠到哪里去申訴?對合同不滿,忍了;工資獎金長時間拖欠,忍了;甚至連俱樂部給自己簽假合同都要忍……因為他們深知,和俱樂部鬧最終吃虧的肯定是自己,而原因就是那36個月的保護期,只保護俱樂部,不保護球員的“保護期”。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