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宮外孕對一個未婚女人來說是極大的隱私,但與討回清白相比,央視女記者陸幽選擇了后者。在她的堅持下,其名譽權案二審今天公開開庭審理。面對蜂擁而至的媒體,陸幽依然神情平靜地步入法庭。作為事件的另一方,黃健翔放棄了與這位前女同事當庭對質的最后機會。
陸幽要求黃健翔明確
誰是緋聞女記者
開庭前15分鐘,陸幽在律師的陪同下來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灰大衣、牛仔褲、長筒靴,陸幽的服裝與她的神情一樣輕松。
庭審中,陸幽向法庭提供了醫院開具的“宮外孕”醫療證明以及在國足采訪的光盤。因為黃健翔博文沒有指名道姓,又否認他說的是陸幽,這讓訴訟在一般人看來有一絲荒謬:陸幽想通過打官司向公眾證明自己與國足主教練之間是清白的,但她先要向法庭證明,自己就是黃健翔說的那個有“宮外孕”的“國家隊首席跟隊記者”。
一審中,陸幽就輸在這上面:不能舉證證明博文直接且排他地指向她本人。證實了這點,陸幽才進而可以要求黃健翔作出澄清——這個具有潛規則色彩的性丑聞究竟是不是捏造的。這是陸幽的起訴目的,但在庭審中,她沒機會觸及。
庭審開始后,陸幽的代理律師表示,從黃的博文中判斷,文中說的是個首席女記者,并且是電視出鏡的記者,因為博文說“在報道中看不見她的倩影”,而且這個女記者當時發生了宮外孕。“跑國足的女記者少之又少,其中出鏡的女記者又發生了宮外孕的,只有陸幽一人。”
陸幽一方認為一審的錯誤在于沒有將舉證責任分配給黃健翔,“你說不是陸幽,你就必須指出說的是誰,因為黃健翔描寫的是真人真事,不是文學作品。如果黃健翔不舉證,將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但黃健翔的律師并不認可這樣的舉證責任分配,并強調一審程序合法,查明事實清楚。
被告不認可宮外孕事實
庭審進行到質證階段,陸幽提交了她向醫院補開的“宮外孕”醫療證明。“為了進一步證明我宮外孕的情況,我補開了這個證明。”陸幽苦笑了一下,“這是我的隱私,但我必須向法庭提供。”一審中,陸幽提供了載明宮外孕的門診病歷,時間是在2007年,但被告方認為證據單薄,對宮外孕事實不予認可。
“兩年前的事情,兩年后補開證明,我認為不妥。我不認可宮外孕這個事實,因為你到現在都沒有提交醫院的收費憑證、住院憑證。”黃的代理律師手握陸幽一方提供的證明,清晰地念出了陸幽當年住院的醫院名稱和醫師名字。
“我在采訪時突然發現宮外孕情況,在同事幫助下住的院,屬于公費治療,后來所有的報銷憑證、住院憑證都上交單位了。”陸幽解釋說。
“這是你的舉證責任,而且你可以讓你的同事出庭作證啊。”被告律師的回應咄咄逼人。
“您現在都會咬文嚼字地念出我主治醫師的姓名,如果我把我的同事叫到法庭,您會不會說這就是我的緋聞男友呢……”陸幽一把抓過了話筒,提高了嗓音,以質問的語氣說道。
“不要再說了。”審判長打斷了陸幽的發言。 本報記者 邱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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