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世界乒乓球冠軍江嘉良因住宅被盜遺失數枚金牌,而向物業及開發商索賠15萬元。10月25日13時30分,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陸家嘴法庭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第一被告上海證大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業公司)賠償原告江嘉良夫婦經濟損失人民幣8000元,對江嘉良夫婦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2006年8月,著名乒乓球運動員江嘉良和妻子吳玉芳(曾獲得百花獎影后)所居住“水清木華”小區發生多起盜竊案,由于江家當時正巧家中無人,很多貴重物品被“洗劫一空”。8月23日,江嘉良夫婦回到家中,立即發現心愛的獎章獎杯被人偷走,兩人立刻報了警。“當時被偷走的有國務院頒發的全國先進工作者獎章、洲際乒乓球比賽金牌4塊,還有西藏天珠手鏈、鉑金項鏈、黃金項鏈、寶石吊墜、鉆戒等等!眳怯穹蓟貞洷槐I物品心疼萬分。
9月14日,公安部門抓獲了小偷徐某,并將查獲的贓物退還給江家,但江嘉良夫婦經過清點后發現,江嘉良參加洲際乒乓球比賽時獲得的金牌三枚、國務院頒發的全國先進工作者獎章、吳玉芳獲得百花獎最佳女主角時佩戴的貴重首飾等具有極高紀念收藏價值的物品均未追回。此后,江嘉良夫婦與物業公司協商賠償事宜,但最終未能達成調解協議。2006年12月6日,夫妻倆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物業公司及開發商上海證大三角洲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大置業)賠償共同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精神撫慰金10萬元。
法庭上,江嘉良夫婦表示,“水清木華”小區為浦東新區高級收費小區,物業管理費為2.5元/每平方米/月,而且在《小區入住須知》中明確寫明了“小區主要出入口及公共設施、公用部位等地方,皆有物業管理人員24小時值班和巡邏,出于職責要求,管理人員會對陌生人詢問身份”。但事實上,物業保安對于進入小區的人員并不進行盤問、登記。8月8日,江家所住大樓的門禁系統失靈,物業對此并沒有采取及時的安全防范措施,一直拖到24日才予以修復。
江嘉良夫婦在法庭上提供了小區內的兩名業主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一位忻姓業主陳述,“有一次,我開車出去,在門衛前停了一分多鐘,我發現保安在睡覺,我把他叫醒了!
而盜賊徐某在公安機關的供述也印證了江嘉良和吳玉芳的說法,徐某稱,2006年8月下旬,他進入水清木華小區,“有一處大樓門口沒有燈光,而且門是開著的,我便乘機進入!毙炷吵穗娞葜12樓,從消防樓道窗口進入居民家中實施盜竊,“我以前從來沒有進入過該小區,但我身背雙肩背包進出小區正門時,沒人上來要求我登記或詢問我,我在小區近一個小時的逗留期間,也沒有遇到小區保安巡邏。”徐某最后表示,江的三塊獎牌被他“扔掉了”。但徐某在案發后確認的偷盜物與江嘉良夫婦報失的物品存有出入。
物業公司辯稱,原告曾在2006年明確向物業表示拒付物業管理費和終止物業管理合同,并已經實際不再交付物業管理費,因此是江嘉良夫婦先行違約。而且根據新的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協助管理,其主要責任是管理、服務,而保安責任非主要職責。小區每天進出人員超過2000人,被告已經在合理注意義務范圍內盡到了義務,不存在原告所說的物業管理混亂、拖沓或者違反物業條例的現象。至于門禁系統,物業已經在16天的合理維修期內完成修復,小區照明也完全符合國家標準。
證大置業則稱,水清木華小區在規劃、設計、施工上都通過了相關部門的驗收,特別通過了公安部門的安全驗收,不存在設計上的缺陷和任何安全設計瑕疵,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此,江嘉良夫婦表示他們從未向被告提出終止物業管理服務,暫不繳納物業管理費的原因是他們的房屋于兩年前發生質量問題,多次與被告交涉但一直沒有得到解決,作為業主唯一的制約方式只有暫緩繳納物業管理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雖然江嘉良夫婦曾以房屋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為由暫緩停交物業管理費,但被告物業公司的管理義務并不能因此被免除。盜竊人徐某的陳述印證了物業疏于管理、保安人員未能勤勉盡職等情形為徐某實施盜竊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故在物業公司無證據證明案發時其已積極履行上述合同義務或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情況下,對原告構成違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鑒于原告失竊物品大部分已被公安機關追繳并予以返還,故應在未返還部分確定原告的實際損失,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失竊物品的經濟價值、被告的過錯程度及該小區的物業收費標準等酌情確定。至于原告所主張,卻未被徐某生效刑事判決書所確認的物品,在原告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損失存在的情況下,法院難以采信。
物業公司僅系對物業管理合同義務的違反,而非對原告法定人身、財產權利的直接侵害,故原告以失竊獎牌系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為由,要求被告證大物業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被告證大置業作為房屋開發商,原告提供的證據難以證明系爭房屋的結構設計和施工存在安全隱患,且也不能證明證大置業未依合同約定提供一卡通門禁系統等安全設施,故原告對第二被告證大置業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嚴劍漪 盧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