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跳水隊獎金風波昨天又有新的進展,游泳中心召開新聞發布會,向外界公布了于芬應得獎金明細,并出示了獎金代領人之一吉勇的筆跡司法鑒定書。同時,游泳中心常年法律顧問表示,于芬已涉嫌侵犯周繼紅名譽權,并涉及誣陷。
●關于獎金數額
計算方法有細則
游泳中心首先對于芬聲稱的“百萬獎金被侵吞”進行回應,游泳中心主任李樺表示,根據于芬培訓運動員的有效時間,從1998年起,到2007年年底,于芬所涉及的9名運動員在10個比賽中總共獲得國家獎勵261325.5元,并隨即向記者出示了詳細的明細表(見本版表格)。
對于獎金數額的巨大差距,游泳中心詳細列舉了獎金發放的有關辦法(見本版邊欄)。中心認為,盡管于芬培訓過的隊員在一些比賽中獲得了一定的國家獎勵,但這些隊員參加比賽時都有其國家隊主管教練和助理教練,并且大部分運動員獲得成績的時間已經距離其在于芬指導下訓練的時間較遠,因此于芬享受到的都是省市隊輸送教練的待遇,按照四年的比例進行劃分,還要提取給總教練和助理教練,其最終分享到的比例當然比較少。
此外,中心還提到一些計算獎金時的特例,“即使在四年的培訓有效時間之內,有些培訓教練員也不等同于計算獎金時的輸送教練員。”比如在計算勞麗詩的獎金時,其輸送教練為廣東省教練而并非于芬,“勞麗詩是從廣東省跳水隊進入國家隊的,在計算獎金數額時,我們向廣東省運動技術學院跳水中心進行了核實。該中心告知勞麗詩的輸送教練為廣東省教練員,后來到清華大學訓練是該中心與清華大學跳水隊建立了合作培訓方式,系請其代為培養,因此計算獎金時的輸送教練應為廣東省教練員。”
●關于領取方式
代領不同于冒領
于芬曾表示,自己僅培養伏明霞一人的獎金就應該達到百萬,但根據中心公布的于芬獎金明細清單計算,伏明霞2000年參加世界杯跳水賽于芬應得的獎金為7479元,2000年悉尼奧運會為121915+47730元,總共為177124元,這也與她聲稱的百萬元相差甚遠。
公布獎金清單數額后,游泳中心介紹了261325.5元獎金的四種領取情況:“第一,2007年世界錦標賽獎金25343元,在我們今年5月通知于芬同志后,她至今仍沒有領取。第二,2006年亞運會獎金21469.5元,已由于芬同志本人領取。第三,2000年悉尼奧運會獎金180305元,由清華大學跳水隊工作人員代為領取了活期存折,而非現金。第四,其余的獎金34208元,分別由其他4人代為領取了現金。”
在“代領”和“冒領”問題上,中心解釋道,由于輸送教練大多不在國家隊,所以通常會通知本人或其所在單位,由本人或有關人員領取,于芬的獎金也是依此發放。因此我們在獎金發放過程中的確存在著代領現象,但代領不同于冒領,代領人有真實的姓名、住址和單位,都是于芬同志認識的人,而在于芬的5名代領人中,其中有4人當時來自于清華大學跳水隊,有兩人是于芬同志所帶的運動員,另兩人是該隊的工作人員;還有一人是當時與清華大學跳水隊在同一場地訓練的跳水教練員。經核實,其中4人已證明當時就將代領的活期存折或現金全部交給了于芬。
●關于吉勇筆跡
司法鑒定驗真偽
于芬曾稱,自己從沒有收到過任何一筆代領人的獎金,她提到一位叫做“吉勇”的代領人能為她佐證,從來沒有代領過任何費用和獎金,在獎金領取單上的簽名也是偽造。而游泳中心本次出示了吉勇筆跡的司法鑒定書,表示“已經征得吉勇本人以及司法機關鑒定,簽字領取獎金的筆跡就是屬于吉勇本人的。”
游泳中心表示,“在兩次向吉勇核實有關情況并征得本人同意,在清華大學有關部門的支持和配合下,經過司法鑒定,他在2000年前后代領的四筆共計13390元獎金清單上的簽字,系吉勇本人所為。”
至于悉尼奧運會獎金180305元存折,中心表示,經上級部門調查,此款已于2001年7月4日被一次性全部提取并銷戶,在取款底單上所留姓名和身份證號碼與中心2001年2月16日存入時的底單是一致的。這證明了,代領人確實將存折轉交給了于芬,于芬本人也從銀行取走了這筆錢。
游泳中心常年法律顧問鄧群向記者解釋道,“代領是屬于我國法律規定的一種行為,如果于芬堅持沒有收到代領所得到的獎金,那么曾經幫她代領的五人將涉及刑事責任。”
●關于周繼紅
于芬已涉及誣陷
在于芬獎金事件的開始,于芬曾直接將矛頭對準中國跳水隊領隊周繼紅,認為周繼紅侵吞了她的獎金。對此,鄧群表示,目前來看,于芬的舉報缺乏證據,涉嫌侵犯周繼紅的名譽權,屬于嚴重違法行為,并涉及誣陷。
記者發現,在游泳中心公布的教練員獎勵實施細則中,有一條明確提到涉及周繼紅應該領取獎金的分配辦法,“對于國家跳水隊領隊的獎金發放,經我中心主任辦公會討論決定,將其視同總教練進行獎勵,同時也向總局進行了備案。”鄧群表示,總局監察局根據于芬的舉報信調查的結果是周繼紅沒問題,已經向于芬通報了情況。
于芬曾認為,在獎金事件中,游泳中心自己審查自己的做法并不合理,鄧群對此強調,于芬舉報的內容是周繼紅貪污,屬于刑事犯罪問題,如果監察部門在調查過程中涉及游泳中心的財務賬目問題,應由人民檢察院來調取相關賬目,必要時可進行司法審計。但游泳中心并不是于芬的舉報對象,只是協助體育總局監察局查明相關情況,弄清是否存在周繼紅違法犯罪事實。(李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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