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弟子李鶴彪毆打記者后,郭德綱近日連續發表激烈言論。
他先于8月1日晚在單口相聲 《張雙喜捉妖》的演出中大罵北京電視臺、媒體記者及舉報其別墅“違建”的小區業主,昨天凌晨又在博客中繼續撰文對被打記者周廣甫等人明譏暗諷,由于他用詞頗為惡損,昨日起遭到全國媒體的猛烈抨擊。
李鶴彪打人之過錯已有定論,但郭德綱事后口無遮攔,是否也觸犯相關法律法規?
邦盛律師事務所羅傳偉律師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郭德綱帶有攻擊性、貶低性的言論涉嫌侵犯公民的人格權等合法權益。按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演員在演出中有不當言論,還可能遭到文化監管部門的處罰。
監管部門
演出時涉嫌違規 市民可舉報
由于郭德綱8月1日的言論,發生在北京德云社三里屯分社的相聲演出中,所以記者撥通了該演出機構所屬地的文化主管單位——朝陽區文化委員會的電話,就郭德綱是否違反相關法規進行了咨詢。
朝陽區文化委審批科的工作人員殷先生告訴記者,德云社三里屯劇場的例行演出確實歸其單位管理,審批科負責提前對演出節目內容進行審批。
殷先生表示,因為是例行演出,劇場只需給審批科提供一段時期內的節目單、演員名單,只要不超過這個節目范圍,每天可自行調整演員和節目順序。如果演出中存在媒體報道中的爆粗口等現象,市民可以撥打文化市場舉報熱線12318進行舉報。
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舉報中心表示,若市民舉報此類行為,經核實符合受理條件,他們將把舉報信息轉發相應區縣的執法大隊,并及時給予舉報人反饋。
朝陽區文化執法大隊的一位工作人員在聽取記者復述郭德綱8月1日的部分言論后,初步判斷郭德綱應該算是違反了條例的相關規定。據介紹,執法大隊雖然有權對違規演出進行處罰,但通常僅限于違規行為發生當時,即“抓現行”,舉報還需要提供現場錄像或人證等證據。
法規摘要
營業性演出不得侮辱誹謗他人
根據2008年最后修訂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26條第7款規定,營業性演出不得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其中第46條則明文規定:營業性演出有本條例第26條禁止情形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演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條例第35條則明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采取電話、手機短信等方式舉報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律師解讀
表演中言論不當 已構成侵權
邦盛律師事務所羅傳偉律師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民法通則》、《侵權行為法》均有相關規定,公民享有人格權,用語言對他人人格進行辱罵是法律不允許的。
盡管郭德綱是在相聲表演中才使用“妓女”、“浪催的”等一些帶有明顯攻擊性和侮辱性的語言,但依然侵犯了公民的個人尊嚴和名譽,“他在相聲里愿意調侃甚至罵自己是他個人的權利,這樣罵別人就不行”。
羅律師告訴記者,在文化演出中出現這種情況,郭德綱損害的不止是某一個人的利益,而是大眾的社會公共利益,“任何人聽到這些不文明的話,都可能產生心理上的影響或不愉快”。
羅律師還認為,郭德綱公開發表“有的記者不如妓女”等言論,在道德范疇上也很不恰當,“不論他是否真在罵人,這種比喻十分不妥。他不應該用這樣的語言來表達自己的不滿情緒”。
羅律師表示,郭德綱作為公眾人物,他的種種粗口言論,容易給青少年帶來不良示范作用,這種行為無論在國內外均不被允許。
至于哪些語言可以被認定為侮辱性語言,羅律師表示,只需被一般大眾認定為具有明顯貶損涵義的詞語即可。
參與互動(0) | 【編輯:王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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