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8月19日,林志玲在北京出席某品牌代言活動。她身穿白裙輕盈出場,光腳帶來一段優美自然的舞蹈,舞姿夢幻宛若仙女下凡,十分搶鏡。中新社記者 李學仕 攝
中新網10月7日電 據臺灣TVBS報道,林志玲欠稅官司敗訴,臺“高等行政法院”7日宣判,林志玲雖然沒有逃稅惡意,但仍需補足欠稅新臺幣684萬,可免繳135萬罰款。
據報道,林志玲年收入近7千萬(新臺幣,下同),臺當局稅務部門之前查出,林志玲從2003年到2005年欠稅684萬,加上135萬的罰鍰,須繳819萬。
對此,林志玲認為她的收入是“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可先扣除所得4成5成本費用,這些成本包含交通跟治裝。
但稅務部門認為,她的收入是薪資所得,只能扣除10.4萬的扣除額。雙方認定不同,告進臺“高等行政法院”,最后林志玲還是敗訴。
臺“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宣判,認定林志玲雖然沒有逃稅惡意,但仍需補足欠稅的684萬,只是可以免繳135萬罰款。
這次庭審,林志玲未到庭。她的母親在得知判決結果后,一連4次驚呼“怎么會這樣”,表示還會繼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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