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9月7日電 (許可新)七日上午,曾在此間備受關注的竇唯火燒新京報社汽車一案在北京宣武法院開庭審理。庭上,竇唯面對公訴人關于毀壞財物問訊,回答:“我認罪”。法庭并未當庭宣判。
去年五月十日,大陸著名音樂人竇因對《新京報》對自己的有關報道不滿,將報社的電腦、顯示器、DVD機等物品毀壞。同日十八時許,竇唯再次來到報社門前,并火燒新京報記者周松停放于此間的一輛轎車,隨后竇唯撥打一一〇報警電話自首歸案。經調查,公訴機關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請求法庭追究竇唯刑事責任。
七日庭上,竇唯對于當日毀壞報社物品和火燒記者汽車事實均予以承認。庭審中,公訴機關詢問竇唯,對于向他提起的毀壞財物罪的指控,是否認罪,竇唯沉吟片刻,回答:“我認罪”。庭上,竇唯對公訴機關向審判長提供的新京報職員、報社保安等多份口述證言也均未置異辭。
但當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由醫院簽具的竇唯火燒汽車時“雖生理激動,但有辨認控制能力,屬于完全行為能力人”的證明時,竇唯表示,當時確是“情緒激動,已經失控”。盡管如此,法庭對該證明仍予以采信。
由于竇唯在庭上對于自己毀壞財物之事均全部承認,庭辨焦點便落在毀壞財物金額的認定上。按照我國刑法規定,毀壞財物金額超過五千元即為“數額較大”,量刑將因此有所差別。而根據公訴機關提供的價格鑒定書,竇唯毀壞的物品汽車,總價值已超過七千元。
竇唯辯護律師以辦公設備未折舊、汽車修理項目不當及價格偏高等為理由,向法庭要求對毀壞物品金額進行重新鑒定,法庭并未當庭決定是否重新鑒定。
竇唯在庭上說,自己并非故意損壞財物,“是《新京報》一條憑空捏造的假新聞使我失控,”竇唯說,“我覺得,虛假的報道禍國殃民!”但公訴機關隨即舉證,竇唯二次到報社之前,先在加油站購買汽油,與火燒汽車有明顯因果關系。
庭上,竇唯明確表示,愿意賠償自己造成的損失,也因自己的過激行為向《新京報》表示歉意。而公訴機關也向審判長提出公訴意見,認為竇唯毀壞財物后有自首表現,在取證過程中如實供述,認罪態度好,建議從輕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