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疑似藝人淫照風波的香港歌手鐘欣桐(阿嬌)(左),二月十一日下午到香港英皇中心與歌迷進行新春聚會,并會晤傳媒,為裸照風波宣讀聲明,但期間不接受記者提問。鐘欣桐在露面時承認,以前很天真及傻,對事件的社會影響深感抱歉。感謝歌迷及同事對她的關心。 中新社發 王麗南 攝
|
聊天背景 春節前后,互聯網上流傳香港藝人陳冠希與多名女藝人艷照,多名香港網民因此被捕,罪名是“發布淫穢物品”。香港警方表示,無論是發布此類照片,還是在互聯網上轉載照片均屬違法。
但內地情況卻不同,吉林省公安廳網警總隊民警就提醒網民,那些艷照連看都不要看,“只要認定是淫穢色情圖片,盡量不要動,瀏覽、復制、粘貼、下載、傳播等行為都是違法的。”
小筍:“艷照門”事件最近正在網上網下鬧得沸沸揚揚,而且,已有多名香港網民因此被捕,據媒體報道,罪名是“發布淫穢物品”。
貓粉:法豆正在香港研習網絡法,給我們介紹一下香港這方面的法律吧。香港的“發布淫穢物品”罪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法豆:據我所知,香港的法律中,沒有“淫穢”的概念,只有“淫褻”和“不雅”的概念,而且“淫褻”和“不雅”也是不同的。根據香港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信息內容被分為三級:第一級指“既非淫褻也非不雅”的物品,可任意傳播;第二級指“不雅”的物品,這類物品禁止向18歲以下的青少年發布,也不得公開展示;第三級指“淫褻”的物品,如果屬于這類物品,則徹底禁止公開傳播。
小筍:什么是“淫褻”或“不雅”?有沒有具體的規定?
法豆:《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并沒有具體規定諸如露到什么程度、包含什么動作的圖片是二級或三級的,而只是在一個題為“審裁處指引”的條文中,規定了作為司法機構的“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處”在確定物品類別時,應考慮: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物品或事物整體上的顯著效果;發布的對象;公開展示的處所和可能的對象等方面的因素。同時,這部條例花了大量篇幅規定了“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處”的建立規則和審裁程序。換句話說,強調通過司法裁決來判斷“淫”與“不淫”,進而予以分別的法律處理。
小筍:所以說,這個法律的重心在于對程序正義的追求,強調通過程序正義實現實質正義?
法豆:是的。
貓粉:剛出來的消息是,5張較早時在網上流傳的照片13日被“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處”暫定評級,5張照片中只有2張被評為淫褻物品。
小筍:此次艷照事件涉及的都是明星。如果是一般人,應該不會引起這么大的風波。
法豆:我個人認為,不管照片中的人是誰,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應當秉持相同的標準。選擇性執法必然對民眾的法治信念產生傷害。選擇性執法并非都是執法機關的錯。有時候,是因為客觀上的執法成本太大、執法力量不足、法律本身所訂標準過高、不切合實際等原因。但是,即使是客觀原因造成的選擇性執法,被處罰的人也總是會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抱怨。所以,應盡量減少選擇性執法發生的幾率。
小筍:按內地法律,瀏覽艷照也是犯法,而香港卻沒有這么規定,是不是后者在這方面更寬松一些?
法豆:我不認為香港更為寬松。香港法律通過分級制度、完善的程序規則,對與性相關的信息內容進行管制,盡管在實體上沒有明確地說明諸如露到哪一步才算淫褻,卻從程序方面較高程度地保證了法律的公正性。對于網絡上傳播的淫穢信息而言,一概禁絕不但非常困難,而且還可能造成大量的選擇性執法,因此相關的法律制度,必須由專業人員進行精細設計,絕不可大而化之地簡單規定。內地的一些規章中,規定瀏覽到淫穢內容的信息也屬于違法,這種規則表面上似乎有助于維護社會道德風氣,但事實上是非常難以執行的,標準過高的法律,必然導致選擇性執法的出現。
貓粉:公開發布和私下傳遞是否都屬于傳播?
法豆:當然都屬于傳播。不過,在香港法律中,使用的是“公開展示”和“發布”兩個概念,并且有具體的情形規定。個人之間私下傳播,顯然不屬于這些情形。但是,不屬于這些情形,只意味著不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并不意味著一定是合法的——個人的行為仍然需要符合有關隱私權、名譽權、青少年保護等方面的規則。
圖片報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