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無疑問,在現代社會,守法是很重要的,但是昨天見到《北京晚報》的一則新聞,就讓人感覺作為公民和法人,要保持法律上的純潔——也就是絕不違法,真的好難。
新聞說,教育部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表示,目前全國的上星電視頻道中,四成存在臺標書寫方式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的情況,其中央視CCTV1-CCTV12頻道完全使用英文,CCTV新聞、幼兒(注:應為“少兒”)、音樂3個頻道混合使用英文和中文,都不規范。
Google一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還真有這樣的規定——第二章第十四條,“下列情形,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一)廣播、電影、電視用語用字……”這么說來,影視劇里說“OK”、“Bye-Bye”都是違法的了!這個法,太強大了!
無論如何,“違法”都是件大事兒,為了避免自己和央視一樣“違法”,本人又仔細研究了《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條文,發現自己這篇文章都已經多處違法了:第二章第十一條規定,漢語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當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釋。也就是說,“Google一下”的用法是不對的,應該加注“網絡搜索”。
法律是嚴肅的,既然出現了違法的情況,有關部門就應該依法辦事,除了予以糾正外,該怎么處理還得怎么處理。如果以央視為代表的"違法者"覺得法律的規定不合理,也應該通過正常的途徑尋求司法救濟,或是提請立法部門進行修改。在修改之前,執行法律是教育部門責無旁貸的義務,包括央視在內的那40%的上星電視頻道什么時候改臺標,電影電視里的人什么時候不再說“OK(好——作者遵照法律規定注)”、“Bye-Bye(再見)”,大家拭目以待!作者:廣州 子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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