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靜安法院就“超女”張靚穎,狀告某報業集團名譽權遭受侵害一案,對張靚穎要求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以書面形式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公證費2000元和律師費3萬元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去年7月8日,本市某報刊登記者撰寫的署名文章《揭秘明星“耍大牌”××晃點慈善活動張靚穎酒店耍客服》,文中副標題為“張靚穎:沒有總統套房亂叫客房服務”,稱到滬參加演出的張靚穎“某些行為頗讓演出主辦方頭疼”,還說“我要一個總統套房,我的四個助理每人要一間標準間”。由于主辦方未滿足她的要求,她“在自己入住的房間內無度地呼叫客房服務,其中大部分叫進房間的食物都僅僅只是品嘗了幾口而已。”
8月,張靚穎聘請律師起訴此報,后因該報不具有法人資格又再變更被告為報業集團。張靚穎訴稱,由記者撰寫的文章內容完全屬于捏造,而集團未經核實就刊登涉案報道,又被眾多媒體轉載、報道,嚴重損害了自己的名譽,還帶來了極大的精神壓力和痛苦。
報業集團稱,相關報道系娛樂圈圈內人士提供的消息,現因爆料人不愿到庭作證,賓館方面也不肯提供張靚穎的消費記錄,使得無法舉證來證明報道來源和真實性。但撰寫該報道并無主觀惡意。
法院認為,關于報道內容新聞來源涉案內容是否屬實,被告并沒有任何證據來佐證,應認定該新聞報道不妥。但全文并無侮辱性文字,未對張靚穎的人品或道德等作出任何傾向性的評價,至于其他媒體的報道內容,雖以涉案文章為引,但其后相關評論已大大超出涉案文章所刊登的內容,尤其是網站上的回帖言辭不妥,絕非被告所能控制和左右的。在以往被告對張靚穎的報道中不乏中性甚至正面褒揚的消息,僅從涉案文章無法認定內容構成對張靚穎名譽的侵害。作為演藝界人士的張靚穎,應對于歌迷的熱情和媒體的追逐,帶來可能輕微損害亦應給予適度的理解和寬容。(李鴻光 焦曉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