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中國知名編劇何慶魁。中新社發 慎重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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衙外
“在何慶魁、高秀敏夫婦的名人效應影響下,萬里大造林公司迅速壯大。”近日,內蒙古公安廳經偵總隊副總隊長烏日圖介紹說,“萬里大造林”一案又有新進展,遼寧萬里大造林有限公司非法吸納公眾資金,誘使全國3萬多名群眾投資所謂速生豐產楊樹林,向社會不特定對象變相吸納資金,轉讓林地(林權)43萬余畝,涉案金額達13億元。
有人將何慶魁與郭德綱代言藏秘減肥茶的廣告相提并論,而依我看,不是一回事兒。事實上,郭德綱等人代言虛假廣告,尚可推脫于是被廣告商“忽悠”了,而何慶魁根本就是一個“忽悠者”。據專案組調查,在該公司以虛假廣告宣傳和非法經營手段吸納公眾資金時,何慶魁、高秀敏以“無形資產”入股,成為該公司的合作伙伴。何一面信誓旦旦地表白:“我之所以參加這件事,不為別的,就是要為家鄉父老做點事。”一面卻從該公司收取林地銷售利潤和形象代言費高達600余萬元,其中,打到其銀行卡上的現金有197萬元。當警方向他依法追繳時,他卻拒不退出。
面對何慶魁的拒不退贓,烏日圖表示,公安機關將全力追繳。但這僅僅是一個簡單的追繳其非法占有的問題嗎?事實上,作為這場騙局的代言者和參與者,何慶魁理應承擔其所應承擔的相關法律責任。烏日圖介紹說,據何慶魁、高秀敏與該公司(甲方)簽訂的《合同書》顯示,夫婦二人不僅參與甲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并擁有甲方財務核算利潤20%的所有權——在事實如此清楚的情況下,倘若將何慶魁換作他人,早就被立案偵查乃至繩之以法了。
名人沒有免責的權利,任何人都不能“忽悠”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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