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5日,新民網(wǎng)記者從上海靜安法院獲悉,上海靜安法院今天公開審理謝小姐訴張鈺及上海某報社(刊登“張鈺與小霞合影照片”)案。原告謝小姐要求被告為她恢復名譽,并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經(jīng)濟損失5萬元、精神損害費5萬元。
2003年年底,本案的第一被告張鈺向媒體報料“導演黃健中性丑聞”事件,并稱持有黃健中隱私錄音帶,證明2002年6月1日,黃健中在家中當著她的面與“小霞”發(fā)生了性關系。
2004年1月12日,第二被告某報社刊登了《張鈺首度公布與小霞合影》一文,該文稱張鈺聯(lián)系該報記者,提供謝小姐與張玨合影照片,聲稱“是通過小霞同意的”。(事后,張鈺又向媒體承認該“合影”,實際就是原告與張鈺的合影),該報首次將“張鈺與小霞合影”刊發(fā)后,被國內(nèi)眾多媒體轉(zhuǎn)載,直到2006年11月20日在“粉絲網(wǎng)”站上仍在傳播。
現(xiàn)年30歲的謝小姐訴稱,因一直在香港工作,直到2006年9月上網(wǎng),才發(fā)現(xiàn)張玨向媒體“抖料”:與張玨合影照片中的自己即為“小霞”。謝小姐表示,自己成了“小霞”性替身代名詞,這純粹是張玨“陷害無辜”。
法庭上,身著玉色休閑裝、扎了一把馬尾辮的謝小姐認為,自己從事演員工作,與張玨僅是同學關系,與黃健中則根本不認識。張鈺為達到自己的個人目的,將與兩人合影公布并捏造事實稱:這就是她揭露的“導演黃健中性丑聞”中進行性交易的一方--“小霞”;而第二被告報社,則不顧公布該“小霞”照片會造成的嚴重后果,不加以核實,就擅自將該照片作為“小霞”照片刊登出版,違背了最基本的道德,損害了自己的名譽權(quán),要求兩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07年4月4日,為了提起這場訴訟,謝小姐老家專門委托江蘇鹽城市公證處進行了“保全證據(jù)”,并當著公證人員面,點擊Internet Explorer瀏覽器搜索,保全了5份證據(jù),內(nèi)容涉及謝小姐形象被當成“小霞”傳播,張鈺向媒體公布與小霞合影,就是與原告的合影,并稱是“與小霞合影照片”。
在庭審過程中,張玨的被告席上始終空著。經(jīng)過法庭兩輪辯論后,合議庭審判長胡智明宣布,因張玨未到庭,法院無法對本案進行調(diào)解,將擇日予以判決。( 胡彥珣 通訊員 李鴻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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