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型我秀"冠軍張杰"叛逃"成"快男" 被判賠50萬
2008年06月06日 13:44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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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張杰。 中新社發 慎重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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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對上騰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騰公司)狀告2004年“我型我秀”冠軍張杰演藝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判決上騰公司與張杰于2004年9月1日簽訂的推廣藝人代理協議書合法有效;張杰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上騰公司損失人民幣50萬元。歷時一年被受媒體關注的糾紛,終于有了一審結果,但張杰及代理律師均未到庭。
2004年9月1日,張杰系上騰公司主辦的2004年“我型我秀”選秀冠軍。2004年9月1日,張杰與上騰公司簽訂《上海上騰娛樂有限公司推廣藝人演藝代理協議書》,約定:張杰全權授權上騰公司替張杰為全球獨家代理人,負責安排張杰所有娛樂演藝事業,張杰須向上騰公司推廣獨家一切演藝工作服務,接受由上騰公司合理安排之一切項目工作,該協議在全世界范圍內適用。協議有效期為2004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根據該代理協議未經上騰公司許可,張杰不得私下參加各類商業性或非商業性活動,也不得與其他公司、機構或個人簽訂經紀合同或其他形式的合作合同。
2007年6月14日,上騰公司向法院起訴稱,與張杰簽約后,公司積極為張杰在多個頻道安排演藝活動。2004年至今,還投入巨資為張杰出版了兩張唱片。自2007年1月至今,張杰突然不辭而別。上騰公司從媒體上獲悉,張杰私下于2007年4月14日報名參加了2007年“快樂男生”活動。公司遂以公開信方式函告張杰,要求張杰繼續履行與上騰公司的協議,退出“快樂男生”比賽。而張杰在接函后非但不予理會,反而于2007年4月19日向公司提出要求解除代理協議,并于2007年5月4日與天娛傳媒公司簽訂了演藝經紀合同。張杰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協議規定,給上騰公司造成極大的經濟損失,請求法院判令確認雙方簽訂的《推廣藝人演藝代理協議書》有效;確認張杰報名參加2007“快樂男生”的行為構成違約;請求判令張杰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02.6萬余元。強調張杰是上騰公司投資秀型的最大獲益者,曾給張杰創造安排不少于40余場的演出,并爭取了獨唱機會,起訴張杰是為了警告藝人遵守合約,而不僅僅是要求巨額賠償。
法庭上,張杰委托的律師辨稱,不存在張杰不辭而別的事實,而是上騰公司內部發生人員變動。張杰為自己的演藝發展考慮,多次與上騰公司說要去北京發展,要求解除與上騰公司的協議,上騰公司也曾口頭表示可以解除合同,張杰到北京后發函致上騰公司提出解除協議。而且上騰公司未獲得營業性演出的許可證書,雙方之間的協議屬于無效協議,張杰對此不受該協議的約束。
法院認為,上騰公司與張杰協議內容,不能簡單地按協議名稱來確認,從涉案協議內容看范圍廣泛具有行紀、居間、委托等合同性質。約定上騰公司為張杰的全球獨家代理人,代表張杰商議簽訂有關其演唱會表演、電影、電視等娛樂活動的聘用協議等。張杰辯稱上騰公司構成根本違約,卻未提供證據證實,擅自參加2007“快樂男聲”活動,還在與上騰公司協議尚未解除下,與天娛傳媒有限公司簽訂了演藝經紀合同,違背了一般職業道德,構成違約責任。張杰私自參加商業性或非商業性的活動,上騰公司有權單方面沒收張杰所獲得的全部收入,并有權向張杰予以索賠。張杰離開了上騰公司后,參加了多次全國巡回演出,應視為上騰公司的損失。雖上騰公司無法提供張杰確切的獲利數額,法院綜合張杰參與全國巡回演出的次數等情況,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為人民幣50萬元。鑒于張杰與上騰公司的協議尚未終止,上騰公司也不能就該部分“損失”向張杰主張索賠權利,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編輯:張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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