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香港藝人湯鎮宗應邀抵河北邢臺與影迷見面。中新社發 陳雷(邢臺)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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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香港藝人湯鎮宗應邀抵河北邢臺與影迷見面。中新社發 陳雷(邢臺)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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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香港知名演員湯鎮宗與浙江能達利集團有限公司之間的肖像權糾紛案終審有果,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浙江能達利集團有限公司、義烏能達利時裝有限公司和成都某百貨經營部業主蘇某被判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蘇某賠償湯鎮宗經濟損失244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能達利集團、能達利公司連帶賠償湯鎮宗經濟損失1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5萬元;駁回湯鎮宗的其他訴請。
能達利品牌襯衫、西服等服飾由能達利有限公司生產,能達利集團公司經銷。湯鎮宗原系能達利襯衫、西服品牌的形象代言人,曾于2003年6月與能達利集團公司簽訂協議,約定由其繼續出任該品牌的形象代言人,有償提供肖像權,以影視、平面廣告等方式宣傳該品牌服飾產品,時間從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費用共計50萬元。
2006年3月下旬,湯鎮宗的代理人與公證人員,對成都荷花池大成市場墻上張貼、蘇某商鋪門口擺設的使用了湯鎮宗肖像的能達利服飾廣告畫及內包裝印有湯鎮宗肖像的能達利襯衫等進行取證。4月14日,上述人員又對能達利公司網站中的相關網頁進行了證據保全。被保全網頁中,可以看到能達利公司的名稱,并能看到能達利西服的宣傳廣告畫使用了湯鎮宗的肖像。網站展示的能達利襯衫系列的照片,也可以看到內包裝使用了湯鎮宗的肖像。
一審宣判后,能達利集團、能達利公司和蘇某提起上訴。
法官說法
判決結果考慮綜合因素
本案終審宣判后,該案合議庭法官對判決理由予以了解答。
法官認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的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本案中,能達利集團依照代言協議,有權在約定期間使用湯鎮宗的肖像,超過該期間則應立即自動停止對湯鎮宗肖像的使用。但是,能達利集團、能達利公司在與湯鎮宗的代言協議期限屆滿之后,既未與湯鎮宗達成新的延長期限協議,也未征得湯鎮宗同意,擅自繼續在生產和銷售中繼續使用湯鎮宗肖像,其行為無疑已經構成了對湯鎮宗肖像權的侵害。
蘇某作為涉案服飾經銷商,有義務審查涉案服飾是否有權使用湯鎮宗肖像,但其未盡謹慎審查義務,在該服飾已無權使用湯鎮宗肖像的情況下繼續銷售使用,并在銷售場所張貼湯鎮宗代言宣傳畫,其行為也構成對湯鎮宗肖像權的侵犯,應根據侵權程度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因此,一審法院根據上述三被告侵權的手段、場合、方式、后果及過錯程度、獲利情況、受訴法院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綜合因素,作出上述判決。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審法院的認定和判決并無不當,為此依法予以維持。記者 王鑫 通訊員 陳敏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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