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5日,廣州東風廣場一女子從30樓墜下,死時全身半裸僅身著內衣褲,并且滿身鮮血。警方介紹,這名墜亡女子名叫譚靜,生前曾是一名演員。隨后廣州某都市報在報道中稱,死者譚靜曾經參加2006年超級女聲,并入圍過成都賽區50強。因為該都市報報道墜樓前死者曾與三名男子呆在一起,隨后網上開始盛傳譚靜是半裸墜樓,是性工作者的傳聞。
只因同姓名同性別,年齡相當,2006年“超級女聲”成都賽區50強的譚靜因為媒體的誤猜報道,卷入4月5日廣州東風廣場譚靜墜亡事件。隨后,譚靜以“廣州譚靜墜亡事件”報道不實給她和家人造成巨大負面影響為由,將最初報道的廣東某報業傳媒集團告上法庭。昨(18)日下午,武侯法院正式開庭審理此案。
譚靜出庭 找錯被告?
下午2點半,一身白衣的譚靜走進了法庭。譚靜的代理律師稱,被告下屬的都市報在對“4月5日廣州東風廣場譚靜墜亡事件”中的失實報道,嚴重干擾了譚靜的精神狀況和現實生活,對她造成極大傷害。雖然事后該報紙就此事發表了說明訂正,但該說明只有幾行文字,且與錯字糾正拼在一塊,放在報紙的右下角,沒有表現出應有的誠意。她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在該報的顯著位置公開賠禮道歉,請求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20萬元。
被告的代理律師認為,“原告認錯了關系,找錯了被告。”該報業傳媒集團雖然與報道“4月5日廣州東風廣場譚靜墜亡事件”的報紙有隸屬關系,但該報卻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報道造成的后果應該由刊發失實報道的報紙承擔,該報業傳媒集團與譚靜受到的傷害之間并沒有直接的聯系,譚靜告錯了對象。
出示證據 對方仍不接招
譚靜代理律師則認為,刊登失實報道的某都市報在報紙上明確標注,被告某報紙傳媒集團是它的主管和主辦單位。為了證明對方的失實報道給譚靜造成的傷害,她的代理律師向法庭出具了大量相關證據。對于墜樓女子的描述,報紙上明確顯示:“該女子曾為超女成都50強”;“記者調查中發現,譚靜2006年曾參加‘超級女聲’,并進入成都賽區50強”。她還向法官出示了該都市報發給譚靜的致歉函。因為該報的失實報道,在網絡上產生了巨大的負面效應,使譚靜在工作生活中承擔了巨大的壓力,最后不得不辭職在家。
雖然譚靜方面出具了大量的事實證據,但被告的代理律師拒不接招。“出具的證據只能表明刊登了失實報道的報紙有侵權行為。但作為被告,該報紙傳媒集團本身的經營范圍卻并不涉及任何一家平面媒體。”
庭審結束后,對于被告律師的辯解,譚靜氣憤,“他們分明是在推卸責任!”傷害更大的還是她在人們心中的形象。
隨后,當事雙方都表示愿意私下進行庭外和解。本案將擇日宣判。
武侯法 早報記者 秦保君 李曉波攝影劉筱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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