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七日,在香港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的涉及藝人網上淫照案的二十四歲電腦技術員史可雋審訊進入第二天。圖為史可雋早上到達法院。 中新社發 譚達明 攝
中新網4月22日電 藝人裸照案經過早前5天聆訊,控辯雙方昨日結案陳辭。辯方直指控方多名證人證供均出現不合理地方,此乃他們為求自保,編作故事,令自己置身事外,最終令被告史可雋成為犧牲者及受害者。案件將押后至下周三裁決。
香港《明報》報道,控方指出,兩名家品店女設計師蔡玉芬及梁婷欣,以及替陳冠希 維修計算機的謝立翹為誠實可靠的證人。雖然兩名女職員的口供上有偏差,但并不影響事實;而被告的確在別人的計算機上,未得別人同意而不誠實地拿了別人私生活相片,從而令自己或他人獲益,這獲益不一定以金錢衡量。
辯方指證人證供不合理
但辯方則認為以上3名證人、計算機店老板葉肇山及另一維修員陳威明的證供均出現不合理之處,例如謝檢查陳的計算機是否成功備份時,無需要將個別檔案開啟。另外,他事后亦毋須將外置硬盤數據抄回陳的計算機,因硬盤沒有被格式化;他認為裸照重要,更告訴被告“當沒看過”,那他為何不實時刪除外置硬盤內數據,而存放兩至三天,顯然有其它目的。
另外,辯方又指葉從謝處獲知有這些裸照后,表示“這些東西很重要,會死人的”,叮囑謝刪除,但既然如此重要,他卻沒有親自跟進是否真的刪除,實屬不合理。故辯方指出計算機店內的4人,包括被告,均知道裸照的所在地方。
此外,并沒有控方證人稱看見被告將裸照從外置硬盤下載至計算機,再傳上服務器。法證專家亦無法得知在被告計算機內找到的裸照、以及在計算機店服務器內存有的裸照乃何時建立,故認為控方證供不穩妥。
被告史可雋(23歲)被控于2006年1月1日至約6月8日期間,為使自己或他人獲益,3度不誠實取用計算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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