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10日電 中國法院網消息,10日上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溫榆河法庭審結了原告北京迪雅祥寧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迪雅祥寧公司)訴被告鐘麗緹、嚴振翔裝修合同糾紛一案,判決被告嚴振翔、鐘麗緹給付原告第六期工程款(質量保修金)4.8281萬元。
2004年5月28日迪雅祥寧公司與嚴振翔、鐘麗緹簽訂了裝飾工程設計施工合同,雙方約定由迪雅祥寧公司為嚴振翔、鐘麗緹裝修位于北京市朝陽區金盞鄉晴翠園的E型別墅156號,裝修款為96.5624萬元,共分六期支付。其中第六期為剩余工程款的5%,作為質量保修金,在竣工后一年,支付保修金余款,金額為4.8281元。
合同簽訂后,迪雅祥寧公司對嚴、鐘二人的房屋進行了室內設計、材料采購及裝修施工。嚴振翔、鐘麗緹按照合同約定向迪雅祥寧公司支付了前四期工程款。
2004年12月16日,嚴振翔、鐘麗緹在未與迪雅祥寧公司進行房屋驗收的情況下搬入家具電器,開始入住該房屋。迪雅祥寧公司于2005年1月訴至法院要求嚴振翔、鐘麗緹給付第五期工程款,嚴振翔、鐘麗緹在訴訟中以房屋空氣污染超標及房屋裝修存在問題為由反訴迪雅祥寧公司返還全部裝修款。法院判決由嚴振翔、鐘麗緹支付第五期工程款,由迪雅祥寧公司賠償嚴振翔、鐘麗緹空氣治理費2萬元。現迪雅祥寧公司以嚴振翔、鐘麗緹拒不支付質量保證金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上述費用。
庭審中迪雅祥寧公司向法庭提供被告鐘麗緹交由物業公司轉交給迪雅祥寧公司的維修意見,稱在本次訴訟中,被告并沒有重復提出上述維修意見,證明自己已經盡到保修義務;迪雅祥寧公司交物業公司轉交給被告的維修意見,被告并未作出答復,證明是被告拒絕迪雅祥寧公司進行維修。
迪雅祥寧公司還向法庭提供了物業公司出具的證明,被告是在迪雅祥寧公司未完成收尾工作即入住,且拒絕迪雅祥寧公司進行收尾工作。
嚴振翔、鐘麗緹認為上述證明不能證明迪雅祥寧公司盡到維修義務。
嚴振翔、鐘麗緹對于房屋存在質量問題提供了為其修復房屋工人的證人證言和照片。迪雅祥寧公司認為僅憑證人證言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對于照片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是提出有些問題已進行了修復,因此無法確定過錯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迪雅祥寧公司與嚴振翔、鐘麗緹簽訂的裝飾工程設計施工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根據有關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
嚴振翔、鐘麗緹在迪雅祥寧公司未完成工程的收尾工作即入住裝修房屋,又以房屋裝修存在質量瑕疵為由拒絕給付質量保證金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關于嚴振翔、鐘麗緹稱迪雅祥寧公司超過施工期限違約在先,然后己方才未經驗收即入住,此抗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信。現迪雅祥寧公司與嚴振翔、鐘麗緹約定的保修期已過,迪雅祥寧公司有權要求嚴振翔、鐘麗緹支付質量保證金,故作出上判決。(李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