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蘋質疑正升百老匯項目的拆遷許可證已經過期,開發商沒有繼續拆遷的資格。記者從雙方出具的《房屋拆遷許可證》上看到,其中一欄注明,拆遷期限是2004年9月5日至2004年10月4日。吳蘋認為判斷拆遷行為是否合法的幾個標準中,應該包括:一、是否在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二、是否在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期限內實施拆遷。而開發商的拆遷許可期限顯然已經超出,就算按最長延長半年計算,至今也已超出。吳蘋認為,現在開發商不具備拆遷資格,因此更無權向行政機關提起對她強制拆遷的申請。對此,九龍坡區房管部門的解釋是,拆遷期限指動遷工作的起始公告時間,而非整個拆遷時間。
-分歧四:房管局是否有權作出強制拆遷裁決
開發商向當地房管部門申請強制拆遷后,今年1月11日九龍坡區房管局對吳蘋作出強制拆遷的行政裁決,吳蘋認為不符合法律規定,屬于枉法裁決。九龍坡區法院在昨天的情況通報會上則通報:“合議庭評議后認為,申請人申請執行的九房裁[2007]1號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書,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沒有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
對此,法律界一些人士表示了不同的看法。北京天壇律師事務所的宋少福律師認為,既然開發商的行為是商業開發,其拆遷性質則是商業拆遷。商業拆遷中政府管理部門只能依法履行監督職能,而不能用行政行為裁定強拆。開發商與被拆遷人也只能通過協商解決。這一點與公益拆遷有很大區別。
-分歧五:吳蘋要求聯建三方必須同時簽字是否合理
在2007年3月初,吳蘋與開發商初步擬簽訂協議。吳蘋要求聯建的三家開發商法人代表必須共同在協議上簽章。由于其中的重慶南隆公司法人代表林明哲患尿毒癥,常住廣州無法蓋章。在采訪中,吳蘋認為如果缺少一家公司的章,這份合同就等同于無效。甚至她還提出要三方法人代表當場驗明正身后按手印。據記者了解,其他拆遷戶的拆遷協議也都只有兩家公司蓋的章。
記者從有關人士處了解到,在聯建法律關系中,聯建公司的任何一家都可代表整個項目簽字,而且所承擔的責任也是無限連帶責任。所以吳蘋的這一要求沒有實際意義。
-分歧六:吳蘋當庭拒絕法庭調解
吳蘋覺得自己的聽證申請是讓法院判定房管局行政行為違法的申請,而不是讓法院調解申請。在昨天九龍坡區法院的通報中指出,在3月19日,重慶市九龍坡區房地產管理局,被申請人楊武的委托代理人吳蘋,第三人重慶智潤置業有限責任公司、重慶南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均到庭參加了聽證。當合議庭充分聽取了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陳述以及對證據的質證意見后,就是否愿意調解征求了被申請人楊武的代理人吳蘋及第三人重慶智潤置業有限責任公司、重慶南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意見,代理人吳蘋拒絕調解,最終走到被強制拆遷的路上。有關法律人士指出,在吳蘋拒絕這次調解之后,她將只能面臨強制執行的法律程序,沒有其他司法救濟途徑。
說法房管局:拆遷行為不違規
昨日下午,漩渦中另外重要一方,一直缺乏聲音的重慶市九龍坡區房管局也表明了自己的態度。該局黨委副書記曾明中工程師向記者介紹,這一拆遷案糾紛從一開始,他們作為主管部門便投入了協調當中,主張拆遷人在拆遷中依法得到補償,支持業主維護其合法權益,但是這一切都必須在合法的框架之下。
另一方面,曾明中表示對于開發商的監管也是到位的。他們核準了開發商的拆遷許可證;審核了項目補償方案。至于開發商是否補償到位、安置是否合理等問題,房管局也全程給予了監督。應該說,開發商的拆遷行為并無違規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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