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靜墜亡案昨一審宣判 四韓國被告未盡善良管理責任判擔三成責任
2008年4月5日清晨,24歲女演員譚靜在廣州東風廣場離奇墜亡。事后,譚靜母親將韓國女子金潤慶以及韓國男子李尚明、金鉉澈、趙龍鉉4人告上法庭,認為他們應為譚靜之死承擔一半過錯責任,索賠42萬余元。昨日,廣州市越秀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4名韓國被告被判承擔30%的賠償責任,共12.6萬元。目前,原被告雙方均未表示是否上訴。
四韓國人共承擔30%的賠償責任,賠償人民幣126655.2元
其中:金潤慶(女)負主要責任,承擔40%
李尚明、金鉉澈、趙龍鉉各20%
一審判決:譚靜本人負主要責任
法院判決確定四被告對譚靜的死亡承擔30%的賠償責任,其中金潤慶在此范圍內承擔40%的賠償責任,李尚明、金鉉澈、趙龍鉉在此范圍內各自承擔20%的賠償責任,四被告互負連帶賠償責任。
另外,法院認為譚母未能舉證證明其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故判決駁回了其主張被告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訴訟請求。關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法院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5000元。按照法院判決,四被告合計應賠償人民幣126655.2元。收到判決書后,原告代理律師對判決結果表示滿意,但目前原被告雙方均表示尚未決定是否上訴。
判決三大理由
一、當晚,5人飲酒與金潤慶話別,四被告在譚靜出現醉酒狀態時,本應主動勸阻乃至制止譚靜繼續飲酒,但金潤慶反而又邀譚靜及其他三被告一起離開酒吧到其住處繼續飲酒,導致譚靜醉酒狀態加重。
此時,金潤慶作為四被告中唯一的女性,本應將譚靜留宿在自己的住處或者安全護送其回家,但卻草率地將醉酒的譚靜交給三名男被告,實屬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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