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項!
“不公正條款”大曝光
韓庚的律師遞交給首爾中央地方法院的訴狀中,提到了關鍵的數項索賠條款。韓庚方認為SM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濫用權力,因此提出該合約屬無效合同,要求解約。
韓庚提出的五項“不公正條款”是:
1.該合同有多處傾向于SM的條款
第一份合同是在2003年1月簽署的,當時韓庚尚未滿18歲(未成年人),而且他是一個中國人,他并不了解韓國娛樂圈,所以SM給了他一份完全由SM公司單方面研究的協議。
不僅如此,在2007年2月和2007年12月又簽署了另外兩份由SM提出的單方獲益的協定,這兩份協定的簽署意味著韓庚將沒有任何機會提出任何有利于自己的條約。
2.合同為期13年,而實際可能更久
韓庚簽署的第一份合同是在SJ第一張專輯發行的10年后即可到期,但是在第二次簽署時則為13年。SJ的第一張專輯是在2005年12月發行的,所以這份協議將在2018年12月到期,屆時韓庚已經35歲了。此外,如果韓庚因為身體健康原因或者學習,不能參加活動時,合同期限還將根據具體情況自動延長,所以真正的期限,并非紙面上所寫的那么簡單,而是遠遠超過13年。這項條款嚴重侵犯了韓庚的公民權利。
3.不合理巨額賠償金阻擋漫漫自由路
這一項條款,規定韓庚一旦違約或者做損害公司利益的事,都要給SM支付巨額賠償金。此規定妨礙韓庚取消合同本身,或者其中的一些協議。如果韓庚想去別的公司繼續演藝生涯,他將要賠付SM公司三倍的培養費,并支付在此期間由他引起的公司經濟損失金額的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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