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王洛賓和前妻的情怨及“女兒”的由來》對自己構成名譽侵權,原告李穎將刊登該文章的《家庭》雜志社告上法庭。昨天下午,此案在朝陽法院開庭審理。原告李穎沒有出現在法庭上,雙方當事人都是由代理律師出庭參加訴訟。
李穎起訴稱,《家庭》雜志社于1999年初在上半月雜志刊登的名為《王洛賓和前妻的情怨及“女兒”的由來》一文屬于侵權文章,并且該文章在互聯網站上發布,作者就是第一被告李樺。李樺在文中把原告描繪成一個投機、卑鄙、貪婪的人物形象,例如:“上世紀90年代,王洛賓走紅以后,李穎知道了羅珊和王洛賓的‘秘史’,更加積極地扮演‘單線聯絡員’的角色”;“李穎開始編織自己是王洛賓女兒的夢”;“王洛賓不顧紳士風度,不留情面地把李穎轟出家門并嚴加警告:你若再來糾纏,我就送你去法院”;“王洛賓可能留下萬貫家產,我們知道李穎不是王洛賓的私生女,更不是開封那個老太太的女兒。”……
李穎認為,該文是紀實文章,使用真人真名,而眾所周知,自己與已故的歌王王洛賓父女相稱已有多年。作為讀者,無論是否認識原告,只要讀過該篇文章,就會根據文中所對應的現實中的李穎產生貶低性評價,自己的社會評價因此而受到嚴重損害。由于無法承受巨大的精神痛苦,憂郁成疾,導致住院治療。而被告的這種侵權行為直至2006年5月還在持續。為維護自身的權益,她向法院遞交了起訴書,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刪除或銷毀侵權文章;在發布過的報刊和互聯網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支付其精神損失費1.5萬元。
對此,兩被告認為他們發表的文章,揭示了原告李穎不是王洛賓的女兒,事實俱在,證據確鑿,文風客觀平實,沒有使用侮辱性和偏激的語言,而在文章發表后的2001年、2004年,烏魯木齊市中院、新疆高院,對相關案件作出的幾次判決均認定:“李穎并非王洛賓與杜明遠的女兒。”原告起訴的涉案文章“侮辱”、“誹謗”其人格名譽,不能成立,并且早就超過訴訟時效,屬于錯訴和誣告,因此希望駁回其訴訟請求。
昨天下午,此案未當庭作出宣判。(記者郭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