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臺灣皇冠大陸代理律師王韻接受了晨報記者的獨家采訪,首度回應了圍繞這場侵權案的紛爭和質疑。
焦點一:皇冠手中是無效遺囑?
文匯出版社負責人蕭關鴻認為,臺灣皇冠聲稱擁有對張愛玲作品永久和無限的代理權,然而皇冠自己出版的《華麗與蒼涼》上的張愛玲一封親筆信顯示,張愛玲由于立遺囑時未征求遺囑執行人林式同的同意,她在隨后給林式同信中表明,如不回復,這一份遺囑就失效了。而林式同的文章中則清楚表明,他并未予以回復。皇冠手中的張愛玲遺囑是一份被張愛玲聲明失效的遺囑副本的復印件。
那么,該遺囑是否有效呢?王韻認為,張愛玲的親筆信原文是“如有難處,不便擔任,再立一份”,而不是出版社在聲明中所說的“如不回答,不便擔任,再立一份”。很顯然,張愛玲再立一份遺囑的前提條件,是林式同是否愿意擔任遺囑執行人,并非林式同不回復。
其次,從林式同在《有緣得識張愛玲》一文中,他并沒有任何拒絕擔當遺囑執行人的意思:“在張愛玲來說,我不回音,就等于默認。回想起來,如果我當時知道后來在執行遺囑上有如此多的麻煩,至少會打個電話和她討論一下。”顯見林式同并沒有拒絕。林式同對張愛玲信件的理解是:“如果我不肯當執行人,可以讓她另請他人”,而不是不予答復就另請他人。
焦點二:遺囑中的財產是否包括著作權?
關于遺產,張愛玲在給林式同的信中如此補充道:“除了銀行里的一點存款,沒有別的東西,非常簡單!睋,12家出版社質疑,張愛玲的所有遺產是否包括著作財產權?
對此,王韻認為,著作財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其繼承和享有的是一種權利,是通過法律的保護為享有特征的。在經過公證的張愛玲遺囑中明確記載了“ALLMYPOS-SESSIONS(所有財產)”,在法律上就包括了所有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無論是考查正規出版的英文法律辭典還是按照西方人語言習慣,都可以得出上述結論,北京市高院的生效判決也確認了這一點。
對于12家出版社要求皇冠出示遺囑文本的原件一事,王韻表示,在2005年皇冠訴《經濟日報》侵權案件中,他們就已經向法院提交了由美國公證處出具的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的張愛玲遺囑的公證文書。在本案訴訟中,皇冠出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即證明了皇冠文化擁有張愛玲作品的相關著作權利,無需再向侵權人出示原件。
焦點三:預留稿酬是否就可以侵權?
12家出版社在聯合聲明中稱,在不能明確張愛玲作品版權合法權益人的情況下,“作為曾經出版過張愛玲作品的我們多家出版社,將按國家規定稿酬支付,保存于國家版權代理機構,以候張愛玲作品版權合法權利人領取!
王韻表示,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該知道,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不得出版、發行著作權人的作品,我國法律不允許以預留稿酬的方式來踐踏作者的權利。這些出版社都是國家批準的出版機構,對我國在圖書出版、發行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都是熟知的,在出版張愛玲的作品之前都是明知自己沒有獲得合法授權的,但為了賺取巨額利潤,他們不惜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焦點四:侵權出版社將賠償1000萬?
皇冠文化于去年底提起對6家出版社、10本侵權書籍的維權訴訟。在這起訴訟案中,大陸6家侵權出版社將拿出1000萬的賠償。
王韻指出,有些侵權出版社稱不能接受巨額賠償是推脫責任的說法;使谥灾鲝埫勘緯嗣駧50萬元的賠償責任,是因為侵權書籍大多數沒有注明印數,或注明的印數遠遠低于正常數量。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權利人無法查實侵權人發行的侵權書籍數量時,有權選擇50萬元內的法定賠償。
據悉,目前該案件的一審已經開庭完畢,正在等待法院依法裁判。(記者徐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