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曾經出版張愛玲作品的出版社負責人聚會北京,9月5日簽發了一份“聯合聲明”,拒絕臺灣皇冠文化公司對內地出版社高額索賠的要求,一時張愛玲著作權案陷入僵局。昨日,皇冠表示有話要說,向本報發來一份張愛玲的《親筆信》復印件,證明皇冠具有獨家永久出版權。
皇冠獲獨家永久出版權
據王律師介紹,張愛玲在美國加州立下遺囑手跡,“如我去世,我將所有的財產遺贈給宋淇和宋鄺文美夫婦。我希望立即火化,骨灰應撒在任何無人居住的地方。”并指定林式同為遺囑的執行人。張愛玲于1995年9月8日在美國洛杉磯市逝世。宋淇夫婦依據遺囑獲得了張愛玲財產的所有權。林式同遵照遺囑處理她的遺產并將骨灰撒向大海。宋淇夫婦將張愛玲作品中文版在全世界范圍內永久獨家版權授予皇冠文化享有。宋淇去世后,宋鄺文美女士繼承其名下財產,并向皇冠授權。王律師指出,依據《伯爾尼公約》及我國相關法律,未經合法授權出版發行張愛玲作品,均構成侵權。
手稿證實新證據不成立
此前聯合聲明提出了“新證據”,認為張愛玲給林式同的信中說明遺囑未得到林式同的回復而失效。王律師認為,是斷章取義的推理。張愛玲在1992年3月12日寫給宋淇夫婦的信中,提到“林式同答應做executor”(遺囑執行人)。王律師稱,張愛玲給林式同的信原文是:“附寄了個副本來給你過目,不用還我。好在立這遺囑一共只20美元,如有難處,不便擔任,再立一份,這一份就失效了。”而不是所歪曲的“如不回答,不便擔任,再立一份”。林式同在《有緣得識張愛玲》一文中表述“在張愛玲來說,我不回音,就等于默認”,顯見林式同并沒有拒絕的意思。以“新證據”來推翻生效判決,是不成立的。
侵權行為更隱蔽和狡猾
有出版社指出,皇冠為何在拿到授權后7年多才起訴,想來個“秋后算賬”。王律師解釋,早在1996年,皇冠先后授權內地五家社出版、發行張愛玲的部分作品。但是在大陸市場上存在大量未經授權、擅自出版發行的行為。2003年7月18日,皇冠公開發表了版權聲明,并發函要求停止其侵權。但是收效甚微,侵權更加隱蔽和狡猾,例如不注明印數、以點評本的形式出現、與其他作者的作品編輯成冊等。在規勸無效的情況下,皇冠只能提起訴訟。對“聲明”中,預留了稿酬,以候張愛玲作品版權合法權利人領取。王律師回答,“這好比未經主人的許可拿了主人的東西還說可以付錢解決,這跟明搶有什么區別。”
獲得賠償皇冠一文不取
內地出版社是否將要拿出1000萬的賠償?對此,王律師認為,有些侵權出版社稱不能接受巨額賠償,是推脫責任。司法審判中的基本原則是“任何人都不得因為侵權而獲利”。“據我們了解這些侵權出版社都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前科’。如果法律不能作出適當的制裁,不足以讓其悔悟。”對于陳子善提出皇冠沒有成立基金會而發揮張愛玲的社會效益,王律師解釋,張愛玲寫給宋淇夫婦的信中,明確提到其遺產處理,“即使有較多的錢剩下,也不想立基金會作紀念”。另外,皇冠關于張愛玲作品的版權事宜均系義務處理,從未抽取任何傭金,所有追究盜版獲得的賠償,皇冠也一文不取,均悉數歸宋鄺文美女士所有。
(蔡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