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承租蘇有朋的朝外SOHO商鋪后,被告知不得從事經營活動。記者昨天獲悉,王先生將房屋的所有者著名影星蘇有朋、北京時代之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稱時代之家)以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訴至朝陽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返還租金和押金,并賠償經濟損失共計441621.80元。
王先生在起訴書中稱,今年7月20日,王先生和蘇有朋、時代之家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蘇有朋將其所有的一套朝外SOHO商鋪出租給王先生,租賃用途為商業。合同簽訂后,王先生支付了首期租金87357元、押金58538元,并對上述房屋進行了裝修,花費裝修等費用296026.8元。
裝修完成后,王先生到工商部門進行注冊登記,工商部門以“不得使用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包括港澳臺地區)購買的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為由,不予注冊登記。
王先生認為,蘇有朋在大陸購房時應當知曉相關法律法規對臺灣人士購房的相關規定,且時代之家作為專業中介公司也應熟知上述規定,而二者在簽訂合同時均未向他作出提示,故訴至法院要求解除三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和補充協議,并要求蘇有朋返還房屋租金87357元、押金58238元,同時要求二者賠償各項經濟損失296026.8元。
目前,本案正在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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