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5年起,張柏芝頻頻在浪莎絲襪的廣告中亮相,儼然“浪莎”形象代言人,而如今雙方卻對簿公堂。日前,張柏芝起訴浪莎針織有限公司在合同到期后仍然使用其肖像權,索賠200萬。但是法院方面卻作出一審裁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005年11月,浪莎公司花230萬港幣請張柏芝拍攝廣告,使用期到2007年12月31日。其后浪莎公司以380萬高價與張續約,然而約滿后浪莎轉投“美容大王”大S。2008年5月,張柏芝在浪莎網頁上發現了其在第一份合約期內拍攝的平面廣告,她認為合約到期“浪莎”就應即刻停止使用其肖像。而近日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柏芝的簽約行為本身就表示同意浪莎襪業將其合約期內所拍廣告用于商業宣傳,因此宣布原告敗訴。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