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編劇林海鷗因《生死依托》劇本產生委托創作合同糾紛,起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本網今日獲悉,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北京晟龍天華投資有限公司向林海鷗支付稿籌及違約金共計60余萬元。
林海鷗是我國知名的作家、編劇,曾獲得“飛天”、“金鷹”和“金星”等諸多獎項,被評為內蒙古自治區首屆十佳電視藝術家。其創作的電視連續劇《青春的童話》、《王昭君》、《稅務局長》、《天命之年》等在中央電視臺黃金時段播出,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2007年10月,林海鷗與侯軍、鄧寶簽訂《委托創作協議書》,約定林海鷗創作30集電視劇《生死依托》的劇本,侯軍、鄧寶按照每集稅后25 000元的標準分三期支付稿籌。遲付支付稿酬,需每日向林海鷗支付總稿酬的千分之一作為違約金。
簽訂合同后,侯軍、鄧寶向林海鷗支付了首期稿籌25萬元,2008年2月,侯軍、鄧寶、林海鷗與晟龍天華公司簽訂《電視劇<生死依托>轉讓協議書》,約定侯軍、鄧寶將委托創作協議書中的全部權利義務轉讓給晟龍天華公司。之后,林海鷗履行了創作和交付電視劇本的義務,晟龍天華公司未在約定的異議期內對電視劇本的內容和字數提出異議,但是始終未向林海鷗支付其他稿籌,故林海鷗訴至二中院,請求判令晟龍天華公司支付稿籌及違約金。
晟龍天華公司答辯稱林海鷗創作的電視劇本字數和內容均不符合約定,無法實現拍攝電視劇的目的。
經二中院審理認為,侯軍、鄧寶與林海鷗簽訂的《委托創作協議書》和侯軍、鄧寶、林海鷗與晟龍天華公司簽訂的《轉讓協議書》系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系合法有效合同,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相應的義務。林海鷗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提交涉案電視劇的分集大綱和劇本初稿的義務。晟龍天華公司未在合同約定約定期間內對該劇本的內容和字數提出異議,視為其對林海鷗完成的劇本予以認可,應當向林海鷗支付稿籌以及違約金。晟龍天華公司雖然在訴訟期間對劇本的內容和字數提出了異議,但是缺乏證據支持,抗辯主張不予采納。故二中院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 葛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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