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辦公司因出資引發糾紛 演員朱時茂一審勝訴
2008年06月19日 12:23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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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夜晚,北京民族文化宮大劇院隆重舉行《我們在一起——抗震救災大型配樂詩文朗誦義演》。圖為小品演員朱時茂(右)、臺灣影視演員王思懿(左)共同朗誦5.12地震故事《一個母親的故事》。此晚會是由中國廣播藝術團主辦、美中經貿投資總商會會長、世界著名品牌大會等單位協辦的,會上為中國紅十字會募集賑災資金267.6萬元人民幣。 中新社發 鄒憲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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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訊 日前,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孫智群訴朱時茂、朱時盛及北京東方蜘蛛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紀公司)出資糾紛案作出判決。
孫智群訴稱,其和朱時茂、朱時盛以及另外兩位股東于2003年共同創辦經紀公司,后因股權轉讓、召開股東會議、分紅等事宜出現分歧。今年1月11日,在查詢經紀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時發現,公司股東只剩朱時茂、朱時盛二人,出資額分別是35萬元和15萬元,各占注冊資本(50萬元)的70%和30%,孫智群仍然是公司經理,但股份已經沒有了。孫智群認為,朱時茂兄弟和經濟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因此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原告孫智群、被告朱時茂、朱時盛在經紀公司分別享有30%、55%、15%的股份。
宣武法院經審理查明:孫智群、朱時茂、朱時盛及何某、韓某于2003年7月共同出資設立經紀公司。2004年底,孫智群、朱時茂分別出資7.5萬元受讓原股東何某、韓某的全部股份,至此,孫智群的股份增至30%,朱時茂的股份增至55%。2006年7月19日,孫智群在向朱時盛出具《退股聲明》中說明,本人自愿退出北京東方蜘蛛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30%的股份,股金15萬元已退還本人。2006年9月,經紀公司申請工商變更股東為朱時茂、朱時盛。依據上述事實,宣武法院認為,孫智群書寫的《退股聲明》反映了孫智群自愿退出30%股份的意思表示和收到退股款的事實。孫智群退出股份后即喪失公司股東資格,故孫智群要求確認其仍占經紀公司30%股份及朱時茂、朱時盛各占55%、15%股份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因此,判決駁回了孫智群的訴訟請求。
孫智群不服一審判決,已經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編輯:張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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